想要了解更多關于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要攜帶的材料有哪些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攜帶哪些材料?
按照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等有關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其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履行什么義務?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其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是否有時間要求?
有。按照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如果超過這一期限,算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的權利,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不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