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具體程序有以下幾點:
(一)職工失業后,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填寫《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告知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7日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做出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書面報告,同時報送失業人員名單以及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城鎮企事業單位的申領報告、失業人員名單及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后,應及時對其享受資格進行審查認定,審核合格后,應在5日內通知用人單位,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三)職工失業后,應到當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四)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是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超出該期限不足三個月的,按延期時間減發失業保險金,超出規定期限三個月以上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處理。
(五)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在當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辦理的失業登記證明和求職登記證明;
2、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一寸照片四張;
3、所地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