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6時,廣州市政府召開了第115次常務會議。在會后的新聞發布會上,對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問題,廣州市人社局副局長陳敏透露,廣州肯定會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安排進行推進這項工作,在這個方面應該說我們沒有什么創新,也不會有什么創新。
記者:7月1日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員工相同,全部參與社保,這會不會影響到事業單位人員的收入福利待遇?這次改革是否涉及到所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廣州是如何操作的?陳敏:因為條例是上個星期頒布之后有一個說法,在今年的7月1日開始這個條例的實施。我想說明的是,這個條例對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規定作出了明確的要求,但是應該說這個條例的制訂,它是一種方向性、原則性的規定,至于說具體的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該如何操作,下一步國家還會在設計方面做具體的部署和安排。作為廣州市來說,一定會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積極穩妥推進好這項工作。由于國家和省具體方案還沒有出臺,所以我在這里也無法給大家透露過多的內容。
記者:在事業單位的養老和城鎮職工養老那一塊的并軌,有沒有什么新的突破?陳敏:第一個問題,其實我剛才已經回應了,沒有更多要介紹的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廣州市肯定會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安排進行推進,在這個方面應該說我們沒有什么創新,也不會有什么創新,還得按照頂層設計的要求,積極穩妥地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推進好、落實好。www.ronghengkj.com,一個讓你生活更便利的網站。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不會 吃掉 企業結存的養老金 南方財富網小編為您提供最新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查詢 對于這種擔憂,胡曉義的答案是 不會 。
《決定》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機關事業單位會不會 吃掉 企業結存的養老保險基金?對于這種擔憂,胡曉義的答案是 不會 。《決定》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胡曉義說,這一方面是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供款渠道是明確的,主要是財政資金的供給,各級財政還是要負重要的責任。另一方面,是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扶養比,現在企業的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的比例關系大致是3:1,而事業單位就高得多,大概是2.5:1,機關更高,大概是2:1。
考慮到撫養比的不平衡,更不應該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混用,還是要堅持以財政供款為主的資金渠道。 關于資金籌措,胡曉義表示,如果要同時籌措1500多萬人的養老保險基金,還要籌措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負擔非常重。實際上,現在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現收現付,部分積累,主要是代際贍養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繳費來供養已經退休的一代。
所以實際上不完全是看上去那樣同時籌措兩筆巨額資金,而是可以做財務上的轉化。 就現實財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現在的在職職工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目前財務安排上不存在問題。養老保險的投資運營問題,是我們要長期謀劃的重點,已經列入了養老保險的頂層設計。
摘要:文章回顧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雙軌制的起源,對歷史上兩次避免出現“碎片化”趨勢所做的努力進行了評估,在總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兩次改革未果的原因和國際比較的基礎上,分析了中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的動力、壓力、推力和阻力,進而從經濟發展、社會模式、文化傳統與國民性3個方面闡述了中國養老金制度從“碎片化”走向“大一統”的深遠意義。
最后,文章分析了養老金并軌改革后財政轉移支付的壓力和一些潛在的風險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社會保障改革名義賬戶制“碎片化”制度作者簡介:鄭秉文,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所長、研究員2015年1月3日,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刻,《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正式發布。雖然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但該《決定》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的制度描述躍然紙上,它與已經運行了20多年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幾乎完全一致,這就印證了馬凱副總理在“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提出的“一個統一和五個同步”基本改革思路①:統賬結合、雙方繳費、待遇計發、兩層結構等;意味著未來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不管是停留在目前統賬結合這個制度結構上,與現行企業職工制度共同維持不變,還是采取兩步走的改革思路,即并軌后再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規定對統賬結合制度進一步升級,機關和事業人員將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同一個制度;宣告中國養老金制度消滅“碎片化”,向“大一統”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公共部門在中國享有養老金特權的歷史一去不復返。一、并軌改革與“碎片化”制度的歷史嬗變(一)機關事業單位并軌改革的必然性與過去相比,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向至少需要面對3個新常態:一是中國經濟正從高速增長轉向中高速增長,財政收入下行壓力加大。
2015年1月20日國家統計局公布2014年GDP增長率為7.4%,創24年來新低②。這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財務約束和投入提出了新挑戰。二是勞動力流動逐漸加快,養老金并軌是大勢所趨。以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并落戶、農村和城鎮勞動人口橫向跨地區流動、公共和私人部門跨部門流動為主要特征的勞動力流動將成為新常態,這為全國建立統一社會保障制度、提高制度的便攜性和適應人口流動性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三是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贍養率提高將加重養老金收支平衡壓力。勞動年齡人口比重持續下降和老年贍養率持續走高將成為新常態,養老保險制度的支付能力必將面對新考驗:2013年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增長僅為13%,養老金支出增長卻高達20%,而2012年的數據分別是18%和22%③,此前差距還要小一些。
(二)雙軌制養老金的起源與發展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改革開放,同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前者恢復了國有企業傳統的“國家/企業保險”制度,它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后者意味著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干部的離休、退休和退職干部的安置體系,包括從退休收入的不同標準到資金來源等。這兩個文件既標志著與改革開放政策相配套的退休制度的建立,同時也意味著中國城鎮全民所有制企業退休制度的恢復,旨在迅速解決由于10年“文化大革命”期間沒有正常退休制度而遺留的歷史問題。1978年頒布的這兩個文件可被視為機關事業和企業建立不同養老保險制度并一直實施至今的政策源頭。
其實,1951年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1955年12月頒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是分別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勞動保險制度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制度的制度雛形,盡管這兩個制度分別只有15年和10年的歷史,但卻具有深遠的影響,并成為1978年在改革開放之初迅速建立適應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唯一參照系和重要出發點。這個分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改革開放初期為把現代化建設和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推進和深化,國有企業養老保險逐漸擴大到非國有經濟,亟需建立一個與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系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險體系。就養老保險而言,隨著20世紀80年代地方試點的鋪開和不斷試錯的過程,90年代初思路逐漸清晰。
1993年黨的第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若干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目標;1995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再次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實施方案,結合當時各地的不同情況,提出了兩個實施方案供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選擇;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最終將各地不同賬戶比例、繳費比例等統一起來,標志著城鎮企業職工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正式建立。然而,由于政府機關的改革重心在橫向上主要放在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上,包括按政府綜合管理職能合并政府部門,最大限度避免政府職能交叉、政出多門,以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在縱向上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上,包括財權與事權的關系,財稅體系重構等;事業單位的改革主要從體制機制入手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不斷調整和規范政事關系,完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等;所以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和福利制度改革位居經濟建設之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鎮逐漸形成了一個雙元結構或稱雙軌制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實行統賬結合、建立地方管理的基金池、待遇計發公式較為復雜、雇員與雇主雙方共同繳費的現代保險制度,而機關和事業單位則始終以財政供養的傳統退休制度為主。雖然20世紀90年代中期初建養老保險制度時,209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了養老保險試點,實現了前端繳費改革,且大部分省、地、市甚至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部門,但由于其待遇計發方式沒變,待遇水平沒有改變,所以從待遇計發和融資屬性看,機關事業單位仍基本處于1978年制度初建時的財政供養型傳統退休制度狀態。
11月15日,海口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發布通告,根據海南省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文件規定,海口市企事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從2016年12月起統一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前。
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配合,全國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將在今年上半年調整到位。此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并非孤立進行,而是為配合已落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2014年12月23日,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在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所做報告中指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1個月后,國務院下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破冰。
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 是決定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實要完善工資制度。他透露,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關于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調整及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三個實施文件。
在今年1月23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指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實行退休費制度,個人是不用繳費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實行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統帳結合的制度,要實行個人繳費。但是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中沒有考慮個人繳費的因素,而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工資標準已經多年沒有調整。
在推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國家決定適當提高基本工資標準,以盡可能使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個人繳費后的當期收入不降低,為順利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創造條件。 李忠說。
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比重增加 津補貼額度減少
依據人社部此前透露的信息,此次調整并非簡單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漲工資,而是著重體現對于工資結構的優化,提高基本工資比重,規范津補貼的發放。
在上述新聞發布會上,李忠指出,此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將通過調整基本工資標準,并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適當提高基本工資的比重。在基本工資標準提高的同時,規范津貼補貼要按相同的額度相應減少,這部分收入并沒有增加。
對于增加的基本工資,李忠表示,大部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的改革成本。考慮這些因素,實際增資幅度并不大。按全國平均水平計算,月人均實際增資300元左右。
李忠指出,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工資收入水平較高地區的部分人員,此次增加的工資可能不足以完全彌補個人繳費,當期收入還會有所下降。這是由于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準,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因各地工資水平的不同存在差異。
他強調,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準,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今后要通過建立基本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等措施,逐步實現基本工資在工資中占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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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重要益處是確保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不受原單位未來經濟效益變化的影響。為此,江蘇明確了離退休人員原有待遇不變、原有福利待遇支付渠道不變、離退休人員和原單位關系不變三大原則。到去年底,全省事業單位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已接近八成。
穩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是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前提和保障。在試點社會化發放初期,江蘇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結算方式改革,將原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單位差額結算養老保險費、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委托單位代發,改為單位每月向社保部門按時全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社保部門每月直接向離退休個人撥付養老金。截至2010年底,全省完成此項改革的參保單位比例已達98.42%,今年將實現全覆蓋。目前,江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111.20萬人,其中離退休人員30.68萬人。
四川省政府日前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個人賬戶余額可繼承
意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并由單位代扣。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4類人員養老金的發放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職業年金單位繳8%個人繳4%
意見規定,參保人員在全省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具體轉移接續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授權省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職業年金制度的具體實施及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自去年10月1日起,醞釀多年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進入實施。時至今日,改革已經啟動近9個月,養老金并軌在各地逐漸落實。從江蘇、山東、浙江、上海、廣東、陜西、安徽多地實際情況來看,這項改革推進并非一并了之這么簡單。一方面,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只是一個“總則”性質的文件,要具體落實還需要更細致的配套政策;另一方面,養老金并軌牽涉到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完善、待遇調整機制的改革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等諸多方面,而這正是這項改革的重點也是難點。
從江蘇、安徽、上海、浙江等地的落實情況來看,養老金并軌落實存在以下一些難題:
1.部分試點地區的養老金并軌政策與國家政策的銜接問題,仍然有待出臺具體的政策文件。今年3月份,財政部出臺《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提出,要妥善處理原有試點地區的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但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在浙江、上海等試點地區,試點期間已繳納的養老金部分如何處理,是把個人繳費部分退給個人,還是轉化為職業年金?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2.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中的“身份”差異成為政策落實的阻力。不管在醫院等差額撥款單位,還是在財政全額供養單位,都廣泛存在著沒有正式編制(事業編制、行政編制),但正式手續在單位并長期供職于單位的人員。按照《通知》的規定,這部分沒有編制的人員,游離于現有的政策之外,對于他們沒有具體細則對情況進行分類說明,因此也成了一塊“燙手的山芋”,這就亟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步進行予以破解。
3.養老金并軌制度改革需要與工資制度完善、待遇調整機制改革配套進行。安徽、江蘇等地一些基層公安、檢察機關干部反映,基層公務員職務晉升渠道狹窄,工資低,任務重,光調整養老金這些“身后事”并不能保障他們應有的合理待遇和尊嚴,還需要完善養老金改革的配套政策,比如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提高職級待遇,規范、透明公務員收入水平。
由此可見,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的真正落實,還需要工資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養老金經辦機構建設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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