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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補償金

單位繳不進社保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補償嗎

用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是企業的責任,但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節約成本,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這種做法是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單位繳不進社保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補償嗎?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單位繳不進社保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補償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三、個人可以享受哪些社會保險權益

根據本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2、個人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3、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漏繳社保解除勞動關系是否一定都有經濟補償金

漏繳社保肯定是公司方面有問題的,員工在發現公司有這個行為的時候,應該及時的進行舉報了,然后保護自己的權益,那么漏繳社保解除了勞動關系是不是一定有經濟補償金呢。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漏繳社保解除勞動關系是否一定都有經濟補償金”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并非所有的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用人單位都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法理依據是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勞動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依然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這是對用人單位可以較嚴格的法律責任,督促用人單位守法經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么是否意味著,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存在未繳社會保險費情形的,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呢?在用工管理過程中,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其基本義務。但是,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不繳納或者拒絕繳納的,才屬于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實踐中,對于因客觀原因導致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就非主觀惡意的情況進行舉證說明。確系客觀原因所致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不能等同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勞動者據此主張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對于你提出的“漏繳社保解除勞動關系是否一定都有經濟補償金”問題,

漏繳社保解除勞動關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很少的,大部分情況都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所以說不必要擔心,那么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在上文中已經解釋。

損失補償原則的相關知識,什么是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指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其從保險人處所能獲得的賠償只能以其實際損失為限。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

意義

1、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損失補償原則中關于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風的發生。

內容

損失補償原則具體內容有:

(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限度

保險人在運用補償原則時,應掌握幾個限度:經濟補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此外,補償原則還有分攤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委付原則等派生原則。

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采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委付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成立,其條件是:

1、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因為委付包含著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義務雙重內容,所以必須在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2、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險人要求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如推定全損的一艘船舶、一批貨物,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申請委付,對另一部分不適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險單上載有若干種保險標的,其中之一產生委付原因時,則該種保險標的適用委付。

3、委付必須經保險人承諾才有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險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的委付申請。

5、被保險人必須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并且不得附加條件。

損失補償原則,什么是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指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其從保險人處所能獲得的賠償只能以其實際損失為限。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

意義

1、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損失補償原則中關于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風的發生。

內容

損失補償原則具體內容有:

(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限度

保險人在運用補償原則時,應掌握幾個限度:經濟補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此外,補償原則還有分攤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委付原則等派生原則。

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采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委付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成立,其條件是:

1、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因為委付包含著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義務雙重內容,所以必須在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2、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險人要求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如推定全損的一艘船舶、一批貨物,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申請委付,對另一部分不適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險單上載有若干種保險標的,其中之一產生委付原因時,則該種保險標的適用委付。

3、委付必須經保險人承諾才有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險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的委付申請。

5、被保險人必須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并且不得附加條件。

保險公司在理賠方面如何進行有效的補償?

從前愛貪小便宜的人會在申請保險理賠時多申請一些錢額,這樣子一來,保險公司的損失就會比較大。勢必,保險公司就會采取一些措施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那么,什么方式能有效的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呢?
  1.按人頭預付
  按人頭預付制是由保險公司每月或每年按接受服務的被保險人人數和規定的收費定額,預先向醫院或醫生支付一筆固定費用,在此期間,醫院和醫生負責提供合同規定范圍內的一切醫療服務,不再收費。該方式使醫療服務提供方能自覺采取控制費用的措施,有利于醫療費用的控制。
  另外比較常見的償付方式是向門診主治醫生預先支付固定的費用,門診主治醫生則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并承擔成本超過保費的風險。為了確定恰當的費用金額,門診主治醫生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必須加以明確的規定,以便可以估算出基本醫療服務的總費用。保費的確定過程中,還要考慮到一些具有高費用風險的病人對保費的影響而做一些調整。
  2.按診斷相關分類預付
  美國耶魯大學在20世紀70年代通過對169所醫院70萬個病例的分析,成功研究出按診斷相關分類支付醫療費用的方法,又稱為按診斷相關分類預付制。這是一種按病例定額預先支付的形式,最先在美國的老年醫療保險中得到應用。經多次修改,1992年公布的AP—DRGS11l由607個疾病診斷相關組構成,并分別規定每個診斷相關組的價格,這種支付方式鼓勵醫院降低經營成本,對控制醫療費用增長有一定的成效。一些歐洲國家對此也產生了極大興趣,目前全世界已有26個國家在推廣應用。該方法的缺點陳滔,健康保險,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是只能控制病種的醫療服務價格,仍無法對服務總量進行有效控制。
20世紀90年代初,為了配合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由北京市醫療管理研究所牽頭,北京市10家大型綜合醫院參加了“DR在北京地區醫院管理中的研究”。應用美國疾病診斷相關組當時的最新版本DRGS III,利用這10家大型醫院1991年5月至1992年4月的10萬個出院病例,得出了北京地區出院病例的平均住院日和例均費用等住院服務的基本情況及其影響因素,為當地的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寶貴的資料。但目前為止,該方法在國內的健康保險中還未有實際的應用。

意外保險人履行損失補償責任的限度

為了保證被意外保險人既能獲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險賠償, 又不因意外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意外保險人在履行損失補償責任時通常把握以下三個限度。
  1) 以實際損失為限
實際損失是指按照意外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量的意外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額。按照補償原則,意外保險人對被意外保險人蒙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是為了使他在經濟上恢復到意外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意外保險人只能以發生損失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賠償金額(定值意外保險與重置價值意外保險除外),不得超過損失金額,但如果賠償過少,不能充分補償他所受到的損失;如果賠償過多,又會引起不當獲利。
  2) 以意外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保險金額是意外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度,由此,意外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只能低于或等于而不能高于意外保險金額。
  3) 以被意外保險人對意外保險標的具有的意外保險利益為限被意外保險人對所遭受損失的財產具有意外保險利益是意外保險人賠償的基礎與前提條件。由此,被意外保險人所獲得的賠款也不得超過其對被損財產所具有的意外保險利益。例如,同樣是在上例中,假設該投保人所投保的住房是他與別人按照 1∶1 出資合伙購買的,且在意外保險合同中僅有其一人作為被意外保險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過對以上意外保險人履行損失補償責任三個限度的分析,不難發現這三個限度是相互關聯、相互制約的,而且意外保險人在針對某一具體損失進行賠償時,還要選取實際損失、意外保險金額和意外保險利益這三者中的最低標準作為最終賠償限度。

意外保險人履行損失補償的條件

在意外保險實踐中,意外保險人并不是對被意外保險人的所有損失都負有意外保險賠償責任。只有當被意外保險人的損失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意外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1) 被意外保險人必須對發生損失的意外保險標的具有意外保險利益在意外保險利益原則中,我們已經知道,財產意外保險對意外保險利益時效的要求是全過程的,即從合同訂立到意外保險事故發生,被意外保險人都必須對意外保險標的具有意外保險利益。否則,意外保險合同無效或失效,意外保險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再者,如果意外保險事故發生時被意外保險人對意外保險標的不具有意外保險利益,事故發生并沒有使被意外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根據損失補償原則,意外保險人也不能對被意外保險人進行賠償。
  2) 被意外保險人必須遭受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構成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的要件有兩個:一是損失必須發生在意外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意外保險標的;二是意外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必須是由意外保險責任所引起。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這個損失才是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意外保險人才可能給予意外保險賠償。
  3) 被意外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經濟上的損失
如果被意外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不是經濟上的損失,即不能以貨幣計量出該損失多少,那么意外保險人就無法核定此損失,更無法履行意外保險賠款。

意外保險損失補償原則介紹

經濟補償是意外保險的基本職能,也是意外保險產生和發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終目標。因而損失補償原則也是意外保險的重要原則。但需要說明的是,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于具有補償性的意外保險合同,如財產意外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中的醫療費意外保險,而對于給付性的人身意外保險則不適用。
  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意外保險合同生效后,如果意外保險標的發生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意外保險人有權按照意外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險賠償;意外保險賠償是為了彌補被意外保險人由于意外保險事故的發生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被意外保險人也不能因意外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意外保險處理賠案時的一項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意外保險的宗旨。由此在理解損失補償原則時必須從兩個方面把握該原則的內涵:一是有損失才有賠償,即損失補償是以被意外保險人發生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為前提條件的; 二是損失多少最多賠償多少,意外保險賠償的目的只是彌補被意外保險人由于意外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盡力使被意外保險人的經濟狀況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因而不能使被意外保險人從意外保險中獲得額外利益,以防止被意外保險人利用意外保險從中牟利,進而維護意外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保持意外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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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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