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養老保險待遇業務程序
一、辦理退休養老待遇
(一)用人單位申報職工退休養老待遇應于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1-5日(干部于批準退休三天內)報送,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職工個人檔案;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經校驗后退回原件);
4、填寫《汕頭市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一份;
5、填寫《職工簡歷表》一份;
6、申報退休的職工如屬孤寡人員,應同時附上所在街道辦事處證明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經校驗后退回原件)。
(二)領取檔案和辦理銀行撥付:
1、凡材料完整,符合規定,經核準的退休人員,用人單位于申報當月24-26日領取《減員通知單》。減員結算業務辦妥當月30日領回檔案。
2、職工本人應自行在中行或工行(或社保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個人結算帳戶,在領取《減員通知單》的同時將銀行存折復印件(賬號)報送社保機構。
3、職工養老待遇從核準的第二個月15日起通過銀行逐月發放(第一次發放補發待遇核準次月的養老待遇)。
二、辦理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一)申報死亡待遇時,應填寫《離退休職工死亡待遇申報表》并報送:
1、殯葬管理機構開具的火化收費收據原件;
2、火化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如供養對象不屬于勞動年齡的(16周歲以下,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出具供養對象無生活來源的證明書;供養對象屬死者的孩子,年齡在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在校普通中學生,須提供在校證明書。
4、戶口簿及復印件。
(二)領取辦法:
死亡待遇于申報手續辦妥的次月15日撥付至該退休人員在銀行開設的養老金發放賬戶。
三、辦理視同繳費年限核定
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職工個人檔案;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經校驗后退回原件);
4、填寫《汕頭市企業職工視同繳費年限審定表》一份。
凡材料完整,符合規定,受理10個工作日后可領回申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