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什么意思呢?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其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考核方式
最容易操作的試用期考核方式是采用試卷考試的形式。通過對勞動者書面試題作答評價勞動者往往能夠更容易作為考核依據使用。但是不足之處在于書面試題過于僵化,可能有些能力無法在書面考核中發現。建議用人單位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組織對勞動者的專場實戰型考試并由專門的人員予以打分評定。實戰過程可以采用視頻形式留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