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買過保險的人都知道,在保險簽訂合同之前需要填寫一份健康告知。有的是密密麻麻的兩三百字,也有四五百字,很多人覺得:花了錢都交給保險代理人就好了,但有時候保險業務員水平參差不齊,有的人會如實的詳細講述,有的人可能就含糊而過。要知道“忽略”健康告知經常會引發的重疾險糾紛,這樣的案例特別多,大多數我們的法院都是會向著廣大群眾,今天要講的也是一件關于未如實健康告知引發的理賠糾紛案例。
01重疾險糾紛
2012年3月,30歲李某為自己購買一份重疾險,保額15萬元,一年需繳納保費5680元。
2015年5月,李某身體不適,醫院檢查結果為肝癌,李某家屬整理資料,向保險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核實,李某2011年被診斷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之后多次住院治療,于是,保險公司以李某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做出拒賠決定,退還保費。
李某表示不服,于是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法院:雖然李某在投保前被確診為慢性乙肝肝炎,但根據保險的不可抗辯條款,應賠付被保人約定金額1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等2050元
02案例分析
健康告知引起的重疾險糾紛比比皆是,對于保險購買人來說,健康告知很重要!一定要如實填寫,對于詢問到的疾病回答;對于未詢問的疾病可以不回。對于健康告知,保險法有這樣規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為了維護投保人的權益,會增加一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在與不可抗辯條款有關的保險訴訟案件中,法院往往依據此條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判決。
也有業務員鼓動投保人故意“隱瞞健康告知的行為”要知道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不是萬能的,如果出現惡意騙保事件,還是會有解除合同的風險,也就是說這兩項屬于互相約束,既約束投保人不能肆意隱瞞健康告知;也約束保險公司不能肆意借口拒賠。
保險很復雜,怎么才能不買錯?最好的是提前做好風險規劃,這樣才能避免多花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