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什么?很多人對于這一問題都是非常迷茫的,因為他們或許都沒有聽說過這一保險。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向法院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因被保險人訴訟財產保管不當造成被保險人損失的,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告人保險人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函。保證書應當載明,保險人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遭受的損失,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對于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費,是否應由被告承擔存在爭議。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不同的觀點、不同的判例:
1、認為不應由被告承擔
案號:(2018)蘇0582民初83號
裁判要點:對于原告主張的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7500元,本院認為,原告為實現訴訟財產保全的目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但擔保的方式并非必須購買訴訟保全責任險,同時包括其他多種擔保方式,且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財產保全責任險保費或實現債權費用的承擔也未作出明確約定,故本院認為該費用不屬于被告違約后所必然發生的損失,對于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難予支持。
2、認為應由被告承擔
案號:(2018)蘇1012民初504號
裁判要點:原告因被告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提起訴訟,原告為此向保險公司交納訴訟保全責任險保費系其合理必要費用,且與被告的違約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用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還可以基于雙方約定認定被告承擔。
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對保險費訴訟保全責任作出了不同的判決,雖然最高法院的裁決支持保險費應由違約方承擔,但在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后,地方法院并沒有與最高法院保持高度一致。在訴訟保全保險費的繳納沒有司法解釋或者統一的判決意見之前,律師應當結合受訴法院的不同要求,盡可能以多種形式向當事人提示,并將購買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作為選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