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家保險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會為自己和家人購買保險來作為保障,但是保險行業存在欺詐的現象也屢有發生,同時騙保事件也時有發生。廣大消費者對于保險法律知識的匱乏等因素都會造成保險欺詐現象的發生,那么普及保險法律知識,減少保險欺詐現象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就將為大家列舉一種保險欺詐現象,大家可以一起來了解一下。
首先,我們一起來看看“倒簽單”保險欺詐現象的一個具體案例,通過案例來更加真實清晰的了解這一欺詐方式,從而更好的規避它。
案件詳情:2019年6月1日下午,客戶蘇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意外醫療險種。在投保后6月1日當晚立即向保單業務員發送燙傷圖片,并咨詢燙傷理賠事宜。公司在接到蘇先生報案后,按常規流程進行理賠調查工作,經工作人員調查發現,蘇先生的行為涉嫌 “倒簽單”行為。原來早在投保前,蘇先生已經意外燙傷, 5月31日當日下午,蘇先生在公司被燙傷燙傷后自行涂抹燙傷膏進行處理。6月1日依然未見好轉,動起邪念,想到可以先買份保險再去醫院就診,遂找到業務員進行在線投保。在投保后,6月3日蘇先生到某醫院就診,心存僥幸以為保險公司發現不了,沒想到還是被工作人員發現了其中的蹊蹺。
案件分析:客戶發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保單生效后,謊報出險時間,將投保前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偽造成投保后發生的保險事故,屬于典型的保險欺詐行為。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可以作出拒付解約不退費處理的決定。
通過以上的案例介紹,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我們投保保險或者進行保險理賠的時候,不要冒險存在欺騙,拒絕保險欺詐;如果客戶發生意外,他認為可以通過購買保險和去醫院看病來獲得賠償,他認為保險公司找不到。即使保險公司發現了,也不是什么大問題,頂多只是拒付。但這是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規定意識淡薄所致。《反保險欺詐指引》第三條,保險欺詐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非法經營保險業務類欺詐行為和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等。《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