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重要憑證,但小編相信生活中是有人曾經將保險單弄丟過的。那么養老保險轉移單丟失怎么辦?
一、養老保險轉移單丟了怎么辦
保險單是客戶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它基本載明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理賠時的重要單證之一,所以它的重要性不容忽視。通常情況下壽險合同的效力會延續相當長的時間,幾年甚至幾十年,如果不發生理賠,保險單一般是不會輕易“拋頭露面”的。所以小編建議您保險單要妥善保管,要像對待您的存折或銀行卡那樣精心保全,不妨把它們放在一起。
保險單一旦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補發手續,辦理補發保單手續時須攜帶投保人的身份證件、填寫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并由投保人親筆簽名,若委托他人辦理還須填寫委托授權書并攜帶受托人的身份證件。補辦后的新保單對保險合同的效力沒有任何影響。
二、保險單的法律效力
保險實踐中,一般是投保人繳納保費后,保險公司才簽發保險單,但在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愿意事先簽發保險單,允許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時間內繳納保險費(如保險公司為了挽留住大客戶,允許其在保險單簽發之日起多少天內繳納保險費),其在保險單中對投保人的交費情況與保險單的效力也作了相應的說明。就小編了解的情況而言,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就上述事項的說明有幾種不同的表述,雖然字詞相差不大,但對保險單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繼而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該特別約定為免責條款,投保人交清保費之前,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償范圍,但是由于有以上規定,保險公司享有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以此免責事由拒絕賠償。而且,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已生效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繼續索要保險費。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對之后還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責條款應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
該特別約定為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已經成立,但是并沒有生效。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險費,保險單才生效,保險單生效的條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由于保險單并沒有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無效
該特別約定是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的結果,保險單是否無效,只能看保險單約定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是,則保險單無效,否則,保險單不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保險單的無效不是當事人所能約定的,其只能根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來判斷。實踐當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解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的,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合同附生效條件的條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內交清保險費
該特別約定為合同終止條款,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之時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險單簽發之日)五日內沒有交清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還是生效的,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依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從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還沒有繳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就終止了,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其也無權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將保險單質押獲取融資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我國法律對此類業務采取不明確反對也不明示支持的隱晦態度,這種情況阻礙了保險單質押業務的發展。理論界和實務界通說都認為保險單質押僅限于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而否定保險單下的保險金請求權的可質押性。
綜上所知,很多時候保險單被認為是保險合同,其實這只是保險合同的一個憑證而已,即使在保險單丟失的情況下,還是允許投保人補辦保險單,但這并不意味著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就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