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成為男女雙方爭議的焦點,養老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能否要求分割養老金?
一、養老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明確可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解釋為婚姻法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時能否要求分割養老金?
實踐中,大部分離婚案件發生在夫妻一方或雙方未達到退休年齡時,此時的財產分割,因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外一方能否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呢?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后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于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