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
勞動者可以享受哪些失業待遇根據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領取保險金。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交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交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交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通常按照高于社會救濟金標準,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水平確定。依國家有關規定,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為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一150%,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經交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的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失業勞動者可以享有的失業保險待遇,除上述失業救濟金之外,還有失業職工醫療費、失業職工專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失業職工醫療費的發放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失業職工喪葬費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失業職工專業培訓費和生產自救費,按照上年度籌集事業保險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提取比例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