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某參保企業的生育女職工咨詢生育醫療費用的補貼標準,根據《南寧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女職工生育后,不是按照生育醫療費用的實際發生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而是按照相應的定額標準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正常情況下的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標準】
根據《南寧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的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條件,在參保后懷孕并生產、自然流產或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按以下標準享受待遇:一是女職工生產、自然流產或終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間,以其生產、自然流產或終止妊娠當月所在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人均月繳費基數為標準,按月發給生育津貼,不足1個月的按日歷天數計發。二是女職工妊娠單胎滿28周及以上順產的,一次性補貼1800元;難產或多胞胎順產的,一次性補貼2300元;多胞胎難產的,一次性補貼2500元。三是女職工懷孕不滿14周自然流產或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300元;懷孕滿14周、不滿28周自然流產或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400元;懷孕滿28周及以上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800元。
【特殊情況下的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標準】
根據《南寧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第十二、十三條之規定,一是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的男職工如配偶屬農村戶口或無工作單位,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在男職工參保后懷孕并生產、自然流產或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按正常情況下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標準的50%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貼;二是破產、注銷或關閉的用人單位,在破產、注銷或關閉前參加生育保險并已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參保的女職工在安置前或等待安置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在參保后懷孕并生產、自然流產或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按正常情況下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貼;三是用人單位破產、注銷或關閉的,職工在安置前或等待安置期間,其參保的男職工如配偶屬農村戶口或無工作單位,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在男職工參保后懷孕并生產、自然流產或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按正常情況下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標準的50%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計劃生育醫療費用補貼標準】
根據《南寧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第十四條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含辦理退休手續時仍列入參保人員名冊的已退休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以下標準享受待遇:一是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一次性補貼150元;二是女職工懷孕不滿14周實施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300元;懷孕滿14周不滿28周實施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400元;懷孕滿28周及以上實施引產術的,一次性補貼800元;三是職工實施絕育、復通手術的,一次性補貼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