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公司因為員工懷孕或生病,想法設法的找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醫療期內終止勞動關系會給多少賠償金?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簡介】
老徐來京在一家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工作兩年后,被醫院查出患有貧血、胃潰瘍、高血壓等疾病。老徐向公司領導說明了病情,并請了假,去醫院治療。醫生為老徐開了藥,囑其休息數周。于是老徐將診斷證明交給公司人事部門后,就回家靜養。
但沒過兩個星期,單位就稱其看病后未向公司提出正式病假申請,未經過公司審批休假,屬于無故曠工,并按照公司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當天就辦理了離職手續。老徐向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公司在其醫療期內將其辭退,是違法解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及拖欠的醫療期工資。但仲裁委只支持了老徐關于醫療期工資的訴請,駁回了賠償金的仲裁請求。老徐不服該裁決,向通州區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中,公司稱認可老徐應當享有3個月醫療期待遇,但稱老徐未按照其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按期提交相關的請假手續,不應視為病假。
【法律解讀】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與被告均認可原告應當享受的醫療期為3個月,公司在醫療期內與老徐終止勞動關系,并為其停發工資、停繳社保,該行為屬于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公司應當支付老徐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此外,法院認為,老徐未按照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按期提交相應的病假資料的做法確有不妥,但公司亦應當在收到診斷證明書后及時向老徐核實相關情況,而不應以此一律否認病假事實的存在。最終,通州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老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醫療期工資共計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