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那么,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是如何規定的呢?詳情請見下文。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規定的醫療期內對其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明文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標準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P>
其中,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