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交強險是通過國家法規強制車主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責險的投保面,交強險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如果你的交強險過期,建議不要開車上路,盡快找保險公司續保。
(一)交強險過期與2倍罰款
劉暢上年為愛車寶來買的交強險已經過期,由于工作忙,劉暢無暇顧及此事,依舊開車上路。恰逢交警盤查,劉暢主動承認自己交強險過期未續的責任,希望交警枉開一面。
交警在對劉暢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之后,鑒于劉暢的態度比較積極,勇于承認錯誤,堅持按照規定對其處以交強險2倍的罰款。而劉暢也因此得了一個大教訓,再忙也要及時續保,否則罰款可能只是最輕的后果。
按照我國交通法規定,車主不投保交強險被查出后,將按保費雙倍罰款,補上交強險,并扣留車輛。交警對劉暢的處罰合法合情合理。現在的車主因為工作忙,忘記交強險日期的人不在少數,主動聯系保險公司要求續保的就更少了。
當然如果劉暢之前選擇了太平洋網上投保,那么他在交強險過期后第一時間登陸太平洋官網,就可以續保,最快只需要3分鐘就能搞定,省時省心,他也不用提心吊膽躲著警察了。
(二)交強險過期與承擔全責
張大名是位握了30年方向盤的老駕駛員。由于愛車處在交強險到期還未續上的“空當期”,老張想著先去辦個事再立馬去續保。結果就在這個節點上,老張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被傷者告上法庭。雖然交警認定他是次要責任,法院也承認交警的這個認定沒問題,但在具體賠償上,卻要按照老張全責來算。
聽上去,老張好像很虧很冤枉。但因為老張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已過期,沒有及時續保”,保險公司不會為這起事故承擔任何責任。而法官做出的判定由老張來賠償,賠償的具體額度則按交強險相應的限額范圍來賠,這也是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
老韓在實際次要責任的情況下賠了個全責,對開車的人來說都是個教訓。不但車險投保很關鍵,續保同樣很關鍵。鑒于目前很多年輕車主工作忙,平時又基本網上工作的特點,選擇太平洋網上車險,方便快捷地進行投保和續保,省錢省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以上就是我們對交強險過期與2倍罰款以及交強險過期與承擔全責進行的一些介紹,希望通過我們的介紹,能夠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同時,如果大家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隨時打電話進行咨詢。
6月12日下午,南通交警支隊高速六大隊交警在海安西收費站對過往車輛實施例行檢查時,查獲一輛交強險已經過期的轎車,在通過警務通核查時,交警又發現這輛車有多達59次違章行為沒有處理,得知自己即將面臨嚴厲的處罰,駕駛員竟然跟執勤交警耍起了無賴。
據交警介紹,當時這輛轎車從海安西收費站下高速被攔停下來,他們在查驗交強險時,發現車子前檔玻璃上粘貼的交強險標志已經過期。
隨后,交警在核查車輛信息時,進一步發現這輛轎車之前竟然有多達59次違章。而接下來發生的一幕,著實讓人大跌眼鏡。
駕駛人耍起無賴還不罷休,隨后,這名司機索性把車子丟棄在大隊,拒不接受處理揚長而去。
交強險是國家規定必須購買的一種強制性責任保險,沒有交強險,機動車不能上路行駛,不能通過年檢。如果交強險到期了不續繳保費,造成交強險過期,車主還可能面臨相應的處罰。因此,如果交強險過期,車主一定不要開車上路,應盡快到保險公司營業廳、4S店等代理機構或者聯系保險營銷員辦理續保。相關處罰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交強險過期的危害
眾所周知,交強險不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
如果交強險到期以后車主仍然不續保,出現過期晚交的情況,就面臨著保障缺失的風險,如果這個時期內發生交通事故,涉及賠償問題,需要車主自己負擔。交強險可以提前續保嗎?
許多車主害怕自己有事耽誤了交強險續保,因此想要提前續保,這又是否可以呢?一般來說,在交強險到期之前的40-50天以內都可以提前辦理交強險的續保手續。許多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到期40-50個工作日之前,給車主發送續保提醒短信,提醒車主及時為愛車續保,避免脫險期間上路的情況出現,因此,如果自己記不住續保時間,可以留意保險公司的短信。
交強險是通過國家法規強制車主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責險的投保面,交強險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如果你的交強險過期,建議不要開車上路,盡快找保險公司續保,不然就會成為裸車,給你的用車生活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按照我國交通法規定,車主不投保交強險被查出后,將按保費雙倍罰款,補上交強險,并扣留車輛。交警對劉暢的處廢法合情合理。現在的車主因為工作忙,忘記交強險日期的人不在少數,主動聯系保險公司要求續保的就更少了。由于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因此一旦交強險到期沒續費,發生事故車主還會面臨巨額賠償。
交強險全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交交強險,除了不能通過年檢,還可能被行政處罰。根據《交強險條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并處依照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按規定,交強險只能一年一保。
此外,由于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因此一旦交強險到期沒續費,發生事故車主還會面臨巨額賠償。
消費者賣二手車交強險沒到期可實現退保絕大部分車主在買賣二手車時都會對價格普遍關注,卻鮮有想到把未過期限的車險退保變現,或者計入舊車提高賣車的價格。還有部分不知情的車主,把剩余車險價值拱手相送。前不久,唐先生把開了3年的車賣了,接著又買了輛新車。他以為車都賣了留著保單也沒啥用,就順水推舟把保險給了買主。在一次聚會中,聽朋友說未到期的保費可退或者加價賣掉,唐先生后悔莫及,賣車的時候確實不知道車險也能退保,車行經理也沒說保險沒到期的機動車可以賣得高些。
機動車保單是很多車主賣車時最容易忽視的細節。專家告訴我們,很多車主在賣車時通常會根據機動車的年限、公里數、磨損度等不同進行定價,不少前來賣車的人在交易過程中連一句車險的話都沒有提起過,有的車主賣完車后把保單束之高閣,有的則連同保單一起過戶給了新車主。
據《青年報》報道,近年來,汽車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型的購買方式,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所接受。消費者先以每月付租金的形式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同,待合同到期后再以一定的價款購買所租賃的這輛車。有車族高先生也選擇了這種方式并最終購入一輛小轎車,但“新車”到手沒幾天就發生了交通事故,而此時交強險恰恰已過期。
面對無人續保的交強險,高先生和汽車租賃公司各執一詞,最終法院判決雙方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爭議焦點]租賃合同到期 無人為交強險續保 2010年10月12日,高先生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為期13個月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該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向高先生出租車輛。合同到期前4日,高先生以6萬余元的價格留購這輛車。雙方在租賃期間都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原本只需將車輛的所有權過戶到高先生名下,雙方的合作便順利告一段落。沒想到高先生還未成為“真正的車主”,就在2011年11月23日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者小腿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高先生才發現這輛車的交強險在2011年10月15日就已經過了承保期且過期后未按約投保,這起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該由誰來承擔呢? 2013年,受案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高先生和汽車租賃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連帶賠償傷者12萬余元。之后,汽車租賃公司支付連帶責任賠償款7.9萬余元,高先生支付4萬余元。 時隔一年,汽車租賃公司將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向該公司支付連帶賠償款7.9萬余元。
同時,高先生也反訴該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高先生已付的賠償款4萬余元。 租賃車輛因交強險脫保所產生損失的過錯究竟應由哪方承擔?高先生與汽車租賃公司各有各的說法。 汽車租賃公司認為,雙方合同中寫明:“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賃期間內按甲方要求代為投保以甲方為受益人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額50萬元)、不計免賠險、交強險、車輛盜搶險,并在整個租賃期間不間斷地維持此種保險的有效。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
因此,肇事車輛因未投保而造成的損失應由高先生承擔。 高先生則辯稱:“在租賃期間,交強險就已經過期了,是汽車租賃公司沒有盡到保險義務人的職責,才導致我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享受到交強險的賠償!” [法院說法]車輛使用人、管理人各有過錯 法院認為,第一,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對于交強險投保的約定均明確要求處于融資租賃期間內,而交通事故發生時,融資租賃期間已經屆滿,故雙方合同約定并不適用。第二,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投保交強險,在租賃期已經屆滿的情況下,該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應當承擔交強險投保義務,其對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未購買交強險存在過錯。第三,高先生作為車輛的使用人,在租賃期屆滿后未辦理轉移手續前,理應不再繼續使用租賃車輛,且其在使用車輛時,作為駕駛人亦應注意所駕駛車輛是否投保交強險,在未投保情況下也不應駕駛車輛上路行駛,故高先生對于車輛交強險脫保產生的損失亦存在使用過錯。 綜上,雙方對于車輛交強險脫保產生的損失均存在過錯,應當承擔同等責任,即雙方各承擔6萬余元。遂判決高先生在期限內向汽車租賃公司補齊余款。
據《青年報》報道,近年來,汽車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型的購買方式,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所接受。消費者先以每月付租金的形式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同,待合同到期后再以一定的價款購買所租賃的這輛車。有車族高先生也選擇了這種方式并最終購入一輛小轎車,但“新車”到手沒幾天就發生了交通事故,而此時交強險恰恰已過期。面對無人續保的交強險,高先生和汽車租賃公司各執一詞,最終法院判決雙方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租賃合同到期 無人為交強險續保 2010年10月12日,高先生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為期13個月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該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向高先生出租車輛。合同到期前4日,高先生以6萬余元的價格留購這輛車。雙方在租賃期間都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原本只需將車輛的所有權過戶到高先生名下,雙方的合作便順利告一段落。沒想到高先生還未成為“真正的車主”,就在2011年11月23日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者小腿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高先生才發現這輛車的交強險在2011年10月15日就已經過了承保期且過期后未按約投保,這起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該由誰來承擔呢? 2013年,受案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高先生和汽車租賃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連帶賠償傷者12萬余元。之后,汽車租賃公司支付連帶責任賠償款7.9萬余元,高先生支付4萬余元。
時隔一年,汽車租賃公司將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向該公司支付連帶賠償款7.9萬余元。同時,高先生也反訴該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高先生已付的賠償款4萬余元。
租賃車輛因交強險脫保所產生損失的過錯究竟應由哪方承擔?高先生與汽車租賃公司各有各的說法。 汽車租賃公司認為,雙方合同中寫明:“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賃期間內按甲方要求代為投保以甲方為受益人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額50萬元)、不計免賠險、交強險、車輛盜搶險,并在整個租賃期間不間斷地維持此種保險的有效。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此,肇事車輛因未投保而造成的損失應由高先生承擔。 高先生則辯稱:“在租賃期間,交強險就已經過期了,是汽車租賃公司沒有盡到保險義務人的職責,才導致我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享受到交強險的賠償!”
[法院說法]車輛使用人、管理人各有過錯 法院認為,第一,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對于交強險投保的約定均明確要求處于融資租賃期間內,而交通事故發生時,融資租賃期間已經屆滿,故雙方合同約定并不適用。第二,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投保交強險,在租賃期已經屆滿的情況下,該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應當承擔交強險投保義務,其對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未購買交強險存在過錯。第三,高先生作為車輛的使用人,在租賃期屆滿后未辦理轉移手續前,理應不再繼續使用租賃車輛,且其在使用車輛時,作為駕駛人亦應注意所駕駛車輛是否投保交強險,在未投保情況下也不應駕駛車輛上路行駛,故高先生對于車輛交強險脫保產生的損失亦存在使用過錯。 綜上,雙方對于車輛交強險脫保產生的損失均存在過錯,應當承擔同等責任,即雙方各承擔6萬余元。遂判決高先生在期限內向汽車租賃公司補齊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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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在繳納交強險時,謊稱自己的車是臨時號牌,并投保了短期交強險。保險期后,該車發生車禍導致一人死亡,保險公司不愿意賠償交強險部分。昨日獲悉,新津縣法院一審認定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才導致沒有投保短期交強險資格的車主投保了短期交強險,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款11.5萬元。
2008年8月,葉華權將一輛微型普通客車轉讓給胡達奎,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同年12月,宋星佛從二手車市場購買了這輛車。在為這輛車辦理交強險時,車主謊稱這輛車的號牌是臨時的,即將要轉讓到外地,但并沒有實際向保險工作人員出示臨時號牌的相關證據。今年2月,宋星佛駕駛該車由新津向蒲江方向行駛,在此過程中與一輛摩托車碰撞發生車禍,導致摩托車駕駛員張玉良因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張玉良承擔主要責任,宋星佛承擔次要責任。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以交強險已經過了保險期限為由拒絕賠付交強險部分。
隨后,張玉良的家屬將宋星佛、葉華權、胡達奎等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9.8萬余元,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應訴。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相關法律,如無法定條件,交強險的投保期限為一年,保險公司在審查肇事車的投保材料時,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只為肇事車投保了一個月的交強險。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在保險公司承擔支付責任后,可以行使追償權。
婚車上路與公交車相撞后被認定無責,但因婚車當天的交強險過期,被客運公司起訴要求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乘客受傷的損失。近日,經密云法院調解,婚車車主給付客運公司2000元。
2011年12月17日是李某做新郎結婚的日子。當天,李某的朋友張某駕駛李某的車去接親,行駛至密云縣時與公交車相撞,導致公交車上4名乘客受傷。李某得知此事后趕緊安排其他車輛接親。
交通大隊認定公交車司機全責。
【車險理賠流程,買車險注意事項】客運公司為受傷乘客支付醫藥費、誤工費4435元。不巧的是,李某的車在事故發生時交強險過期,客運公司認為,李某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起訴要求其賠償公司為乘客墊付的4435元。
法院認為,應由交強險承擔的賠償應由李某自行負擔。開庭時,李某自愿給付客運公司2000元現金。
就交強險來說,該車險明確規定,我國境內的所有機動車的擁有者,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等都應該依然繳納交強險,如果機動車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交強險費用的,相關的交管部門在發現之后就可以扣留車輛,并且通知車輛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及時繳納交強險費用,并且繳納保險費用2倍的罰款。看到這里,我們應該就已經清楚了交強險辦理的重要性,一旦逾期沒有繳納開車上路,毫無疑問就是“頂風作浪”。
曾先生來電咨詢:不久前他遭遇車禍導致身體多處骨折和軟組織挫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肇事司機負全責。前期入院治療,曾先生已墊付6萬余元,肇事司機一直以沒有錢、借不到錢等理由搪塞,而車主認為自己并非駕駛員,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另外,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在事發時已經過期,保險公司也拒絕了賠付要求。曾先生想知道,他的損失誰來賠償?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宇律師解答:曾先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索要醫藥費、誤工費等一系列費用,肇事司機無力承擔的,由車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車主雖然沒有駕駛車輛,但是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未及時辦理交強險存在過錯,應在交強險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