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張某于2023年8月10日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2023年9月7日,張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于2023年8月16日因騎車意外摔傷導致骨折入院治療,現已出院,申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與張某核實事故信息,張某表明不方便見面。保險公司遂前往醫院調查,發現病歷顯示張某于2023年8月8日因高處摔落導致胸椎骨折、右足多處骨折等。而張某的投保時間為2023年8月10日,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例中,張某在發生事故后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顯然,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開始前,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張某企圖通過隱瞞真實事故時間的方式獲取賠償,其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
消費提示
小編在此提示廣大消費者朋友們,先出險后投保的行為涉嫌保險欺詐,切勿因小失大,情節嚴重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簡介
張某于2023年8月10日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2023年9月7日,張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于2023年8月16日因騎車意外摔傷導致骨折入院治療,現已出院,申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與張某核實事故信息,張某表明不方便見面。保險公司遂前往醫院調查,發現病歷顯示張某于2023年8月8日因高處摔落導致胸椎骨折、右足多處骨折等。而張某的投保時間為2023年8月10日,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例中,張某在發生事故后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顯然,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開始前,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張某企圖通過隱瞞真實事故時間的方式獲取賠償,其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
消費提示
小編在此提示廣大消費者朋友們,先出險后投保的行為涉嫌保險欺詐,切勿因小失大,情節嚴重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