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5年1月,陳某車輛續保時,被告知其2024年車船稅未繳納且已產生滯納金,陳某回想了下自己每年購買保險時都是由保險公司代繳車船稅,好象從未漏繳過,對答復其漏繳的情況感到很不解。后經保險公司進一步核實確認,原來陳某的車險于每年1月份起保,因江蘇省保險可提前30日投保,陳某歷年均在前一年度末續保的車險并通過保險公司代繳了當年度車船稅,2024年末,陳某因工作原因未提前購買保險,而是在2025年1月進行了續保,保險公司為其代繳了2025年度車船稅,同時要求其補繳2024年度車船稅及滯納金。
【案例分析】
1.保險公司依稅法規定代收代繳當年度車船稅,不得跨年征收。
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于2016年11月24日下發的《關于江蘇地區車船稅系統跨年收稅問題說明的通知》規定:根據稅法要求,車船稅只能征收當年稅,不得提前征收下年度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憑證。
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2.2024年新規:補收補繳漏繳年度稅款
江蘇國稅局于2024年10月31日下發《關于上線“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代收以前年度稅款功能的通知》,文件規定:各保險機構在受理車輛“交強險”業務時,輸入車輛相關信息,若該車輛存在以前年度未繳納稅款,系統將自動計算出本年度稅款、以前年度稅款和滯納金,只有納稅人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才能繼續辦理“交強險”業務。
【消費提示】
為避免出險案例中陳某的情形,小常保提醒廣大車主注意:
1.車輛保險每年度在1月份起保的客戶,按照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提前續保,需要關注車船稅繳納,以免發生漏繳情況;
2.已產生漏繳情況的客戶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繳納:
方式一:可前往行駛證所在區域的稅務系統營業廳辦理;
方式二:登錄“江蘇省電子稅務局”,按系統提示操作;
方式三:可在購買交強險時一并繳納。
【案例簡介】
2025年1月,陳某車輛續保時,被告知其2024年車船稅未繳納且已產生滯納金,陳某回想了下自己每年購買保險時都是由保險公司代繳車船稅,好象從未漏繳過,對答復其漏繳的情況感到很不解。后經保險公司進一步核實確認,原來陳某的車險于每年1月份起保,因江蘇省保險可提前30日投保,陳某歷年均在前一年度末續保的車險并通過保險公司代繳了當年度車船稅,2024年末,陳某因工作原因未提前購買保險,而是在2025年1月進行了續保,保險公司為其代繳了2025年度車船稅,同時要求其補繳2024年度車船稅及滯納金。
【案例分析】
1.保險公司依稅法規定代收代繳當年度車船稅,不得跨年征收。
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于2016年11月24日下發的《關于江蘇地區車船稅系統跨年收稅問題說明的通知》規定:根據稅法要求,車船稅只能征收當年稅,不得提前征收下年度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憑證。
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2.2024年新規:補收補繳漏繳年度稅款
江蘇國稅局于2024年10月31日下發《關于上線“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代收以前年度稅款功能的通知》,文件規定:各保險機構在受理車輛“交強險”業務時,輸入車輛相關信息,若該車輛存在以前年度未繳納稅款,系統將自動計算出本年度稅款、以前年度稅款和滯納金,只有納稅人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才能繼續辦理“交強險”業務。
【消費提示】
為避免出險案例中陳某的情形,小常保提醒廣大車主注意:
1.車輛保險每年度在1月份起保的客戶,按照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提前續保,需要關注車船稅繳納,以免發生漏繳情況;
2.已產生漏繳情況的客戶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繳納:
方式一:可前往行駛證所在區域的稅務系統營業廳辦理;
方式二:登錄“江蘇省電子稅務局”,按系統提示操作;
方式三:可在購買交強險時一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