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4年3月,李某因上班快要遲到,開車比往常都要快,當行駛到一處車流量比較大的路段,李某未打轉向燈突然變道,導致后方車輛為避險緊急轉向與護欄發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交警處理,判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表述雙方車輛未發生碰撞,為什么是我的全責,對責任認定表示不理解。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碰撞”不是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并對此具有過錯,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風險提示】
小編在此提示廣大消費者朋友們,開車一定要規范操作,并且要養成良好的素養和習慣,切莫因自己的不當操作致使第三方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簡介】
2024年3月,李某因上班快要遲到,開車比往常都要快,當行駛到一處車流量比較大的路段,李某未打轉向燈突然變道,導致后方車輛為避險緊急轉向與護欄發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交警處理,判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表述雙方車輛未發生碰撞,為什么是我的全責,對責任認定表示不理解。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碰撞”不是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并對此具有過錯,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風險提示】
小編在此提示廣大消費者朋友們,開車一定要規范操作,并且要養成良好的素養和習慣,切莫因自己的不當操作致使第三方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