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一)退休年齡條件
我國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一般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工人)和55歲(職員);
(2)提前退休年齡。國家公務員的提前退休年齡為,男55歲、女50歲;因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和工傷(職業病)致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和連續工齡滿30年的國家公務員,退休不受年齡限制;
(3)延遲退休年齡。例如,高級專家經批準可延遲退休,但正職不超過70歲、副職不超過65歲。
(二)退休工齡條件
享受退休待遇,除達到退休年齡外,一般還應同時達到一定的工齡。在我國,按規定職工退休一般需連續工齡滿10年;國家公務員提前退休一般需連續工齡滿20年,連續工齡滿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齡限制;但因工傷(職業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不以連續工齡為條件。在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凡個人繳納保險費的職工,退休的連續工齡條件被繳費年限條件所取代。對實行繳費制度以后才初次就業的勞動者,應要求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須累積滿法定最低年限。
(三)其他退休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在有的情況下還需具備其他特殊條件。例如,我國規定,提前和延遲退休,都應經有關部門和機構批準;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和因工傷(職業病)致殘的職工提前退休,須經依法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