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條件有哪些?
答: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據這項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費滿15年。
2、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如何計發?
答: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遺屬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指為了減輕職工家屬辦喪事的經濟負擔給予的一次性補助。撫恤金指為了保證死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不因供養人死亡而斷絕生活來源給予的基本生活費用。
我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退職養老后死亡、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改革開放以來,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遺屬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統一規定。實踐中各地出臺了一些政策,存在發放標準、待遇水平差異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問題亟須規范。《社會保險法》作出上述規定,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的利益和統一政策。
3、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個人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答: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相關文件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踐中,確有部分人員因種種原因,到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無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對這項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二是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個人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的途徑。這個規定為探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銜接等留下發展空間,對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