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去年12月客戶張某來到保險公司柜面,申請辦理雇主責任險理賠。張某為某物流公司老板,此次申請的是其公司掛靠駕駛員王某死亡案件的索賠。死者王某于去年11月駕駛車輛失控發生事故當場身亡,申請理賠死亡賠償金共計50萬元。保險公司柜面理賠人員在收集審核單證時發現該死者與其投保人無勞動雇傭關系,且經調查核實,王某實際并非該企業的員工,而是在日常工作中與該投保單位僅存在業務往來聯系。 投保人與死者不存在“可保利益”,保險公司做出拒賠通知。
二、案例分析:
雇主責任險是指雇主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雇主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被診斷、鑒定為在被保險人處工作期間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雇主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用、誤工費用及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雇主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本案中死者與投保單位并無勞動雇傭關系存在,導致最終理賠失敗。因此,構成雇主責任的前提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真實且事實的勞動關系,投保人在進行投保時,務必了解清楚,自己與保險標的是否符合可保利益范圍。
三、名詞解釋:
可保利益,又稱“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通常體現為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可以這樣理解: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之間必須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系,且為法律所承認。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四、風險提示:
1、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可保利益”。嚴格按照保險條款及保險法的規定,將屬于其員工的人員進行投保,而對于其他企業的員工,不得以其名義進行雇主責任險的投保。否則不但會被拒賠而且有可能會因理賠作假被拉入黑名單。
2、投保人應多了解相關的保險法知識、工傷保險條例等知識,提升金融素養,增加風險防范意識。
一、案例簡介:
去年12月客戶張某來到保險公司柜面,申請辦理雇主責任險理賠。張某為某物流公司老板,此次申請的是其公司掛靠駕駛員王某死亡案件的索賠。死者王某于去年11月駕駛車輛失控發生事故當場身亡,申請理賠死亡賠償金共計50萬元。保險公司柜面理賠人員在收集審核單證時發現該死者與其投保人無勞動雇傭關系,且經調查核實,王某實際并非該企業的員工,而是在日常工作中與該投保單位僅存在業務往來聯系。 投保人與死者不存在“可保利益”,保險公司做出拒賠通知。
二、案例分析:
雇主責任險是指雇主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雇主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被診斷、鑒定為在被保險人處工作期間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雇主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用、誤工費用及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雇主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本案中死者與投保單位并無勞動雇傭關系存在,導致最終理賠失敗。因此,構成雇主責任的前提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真實且事實的勞動關系,投保人在進行投保時,務必了解清楚,自己與保險標的是否符合可保利益范圍。
三、名詞解釋:
可保利益,又稱“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通常體現為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可以這樣理解: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之間必須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系,且為法律所承認。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四、風險提示:
1、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可保利益”。嚴格按照保險條款及保險法的規定,將屬于其員工的人員進行投保,而對于其他企業的員工,不得以其名義進行雇主責任險的投保。否則不但會被拒賠而且有可能會因理賠作假被拉入黑名單。
2、投保人應多了解相關的保險法知識、工傷保險條例等知識,提升金融素養,增加風險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