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案件回顧
李某致電某保險公司說需要交強險保單,要求公司將某車輛的交強險電子保單發送至其郵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讓其提供保單對應的被保險人行駛證、身份證或者駕駛證,李某表示現聯系不上車主,只能提供名字和車牌號。工作人員告知李某,為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未提供有效證件的情況下不能為其發送電子保單。
2 案例評析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個人的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9號)第六章的規定“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中,對銀行保險機構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了明確要求。
此案中,保單所載信息均為客戶隱私,李某聯系保險公司欲調取保單未果,保險公司有效維護了客戶的信息安全權。
2 消保提示
消費者應當加強自身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不輕易泄露個人重要信息,通過正規渠道辦理保險業務,對侵犯自身合法權益進行合理維權。
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果發生變化應及時通過正規渠道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消費者應注意保管好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證件,盡量減少代辦、理賠等業務。
2 案件回顧
李某致電某保險公司說需要交強險保單,要求公司將某車輛的交強險電子保單發送至其郵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讓其提供保單對應的被保險人行駛證、身份證或者駕駛證,李某表示現聯系不上車主,只能提供名字和車牌號。工作人員告知李某,為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未提供有效證件的情況下不能為其發送電子保單。
2 案例評析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個人的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9號)第六章的規定“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中,對銀行保險機構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了明確要求。
此案中,保單所載信息均為客戶隱私,李某聯系保險公司欲調取保單未果,保險公司有效維護了客戶的信息安全權。
2 消保提示
消費者應當加強自身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不輕易泄露個人重要信息,通過正規渠道辦理保險業務,對侵犯自身合法權益進行合理維權。
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果發生變化應及時通過正規渠道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消費者應注意保管好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證件,盡量減少代辦、理賠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