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徐某名下有一小車,行駛證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家庭自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
某日,徐某駕車不慎發生單方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保險公司經過查勘發現,車輛經過改裝用于運輸貨物使用,且車輛于某平臺注冊從事營運服務,出險時正在完成平臺訂單狀態中。因徐某改變私家車使用性質用于營運,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險公司,因此商業險無法進行賠付,車輛損失由徐某自行承擔。
二、案例分析
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險合同訂立后,如果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卻仍按原合同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顯失公平。營運車輛運行里程長,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對較大,故營運車輛保費高于家庭自用車輛。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事故風險顯著增加,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并返還剩余保費。因投保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依法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三、風險提示
《機動車商業險示范條款》中寫明: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屬于責任免除,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四)》第四條明確規定,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私家車主將家庭自用車輛改為營運車使用,屬于車輛用途的改變,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并變更保險類型,以免發生事故后因保險問題導致損失無法彌補。
一、案例簡介
徐某名下有一小車,行駛證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家庭自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
某日,徐某駕車不慎發生單方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保險公司經過查勘發現,車輛經過改裝用于運輸貨物使用,且車輛于某平臺注冊從事營運服務,出險時正在完成平臺訂單狀態中。因徐某改變私家車使用性質用于營運,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險公司,因此商業險無法進行賠付,車輛損失由徐某自行承擔。
二、案例分析
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險合同訂立后,如果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卻仍按原合同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顯失公平。營運車輛運行里程長,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對較大,故營運車輛保費高于家庭自用車輛。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事故風險顯著增加,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并返還剩余保費。因投保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依法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三、風險提示
《機動車商業險示范條款》中寫明: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屬于責任免除,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四)》第四條明確規定,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私家車主將家庭自用車輛改為營運車使用,屬于車輛用途的改變,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并變更保險類型,以免發生事故后因保險問題導致損失無法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