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彌補了養老保險公司缺乏專門監管規定的制度短板。《辦法》的發布,有利于增強養老保險公司監管針對性、有效性,進一步推動養老保險機構聚焦主業,更好參與和服務我國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辦法》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和要求,在資本管理、考核機制、業務范圍、風險控制等方面都作了一些專門規定。比如,根據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的不同類型業務,逐級提高注冊資本要求,增強公司風險抵御能力,并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資本補充機制;要求建立健全以聚焦養老主業為導向的長期績效考核機制,商業養老保險等業務的投資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明確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為提高風險控制有效性,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不同業務之間風險隔離,定期開展內外部審計等。
在監管方面,《辦法》強調養老保險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發揮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確養老保險公司不同類型業務之間以及與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均按照關聯交易監管。要求不同類型業務的資金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法人主體,應符合監管要求,并細化了投資集中度監測要求。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對不同類型業務分別制定管理制度,禁止不同類型業務資金混同管理,明確不同類型業務投資管理人員隔離要求。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