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摘要
王某報案稱自己駕駛車險因視線問題開進海灘,漲潮導致車輛被水淹沒,漲潮導致車輛被水淹沒。保險公司查勘員接案后立刻趕往現場,經查勘發現,駕駛員王某衣著干凈,與現場環境明顯不符,且車輛為剛過戶的二手車,保額明顯高于二手車市場價格,案件存有故意出險風險。于是,查勘員要求現場報警并把現場情況如實匯報給辦案民警。最終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勸說和交警協助施壓下王某簽下放棄索賠聲明,為保險公司減損4萬元。
二、溫馨提示
保險條款解析
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條:(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法規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假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三、結語
消費者隱瞞真相或編造事故,向保險公司或保險人進行索賠,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律,很有可能會因為“小聰明”付出“大代價”,希望廣大車主能清醒意識到報假案的后果,同時,切勿輕信他人,參與任何情形的保險詐騙行為,莫伸手,伸手必備抓。
(本案例由中國太保產險湛江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