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2021年5月,蘇州戶籍的張某為其網約車辦理車輛保險,在明知車輛不在本地使用不能跨省投保的情況下,通過偽造海南當地身份證、車牌號為瓊XXXXX的行駛證等信息,向某保險公司海南分公司進行投保。2021年8月,張某駕駛車輛在江蘇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約3萬元。保險公司接報案后,經調查核實發現保單登記的車輛信息和實際信息不符,理賠端提供的身份證為江蘇地區的身份證、車牌號為蘇XXXXX的行駛證,張某將蘇州的身份證和車牌信息篡改成了海南的身份證和車牌信息,確認投保時提供的車輛信息為虛假信息,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次事故保險責任。
二案例評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本案中的張某,投保時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明知車輛保險不能跨省投保的情況下,還偽造當地身份證、行駛證等證件信息進行投保,屬于欺詐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三案例啟示
為有效保障自己應享有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投保時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故意隱瞞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信息,更不可用偽造的身份證、行駛證等虛假信息進行投保,該行為不僅違背保險法規定,還構成保險欺詐,在欺詐條件下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如發生保險事故無法正常賠付,切勿因小失大。
一案例簡介
2021年5月,蘇州戶籍的張某為其網約車辦理車輛保險,在明知車輛不在本地使用不能跨省投保的情況下,通過偽造海南當地身份證、車牌號為瓊XXXXX的行駛證等信息,向某保險公司海南分公司進行投保。2021年8月,張某駕駛車輛在江蘇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約3萬元。保險公司接報案后,經調查核實發現保單登記的車輛信息和實際信息不符,理賠端提供的身份證為江蘇地區的身份證、車牌號為蘇XXXXX的行駛證,張某將蘇州的身份證和車牌信息篡改成了海南的身份證和車牌信息,確認投保時提供的車輛信息為虛假信息,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次事故保險責任。
二案例評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本案中的張某,投保時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明知車輛保險不能跨省投保的情況下,還偽造當地身份證、行駛證等證件信息進行投保,屬于欺詐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三案例啟示
為有效保障自己應享有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投保時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故意隱瞞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信息,更不可用偽造的身份證、行駛證等虛假信息進行投保,該行為不僅違背保險法規定,還構成保險欺詐,在欺詐條件下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如發生保險事故無法正常賠付,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