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在路上正常開車,突然有個行人出現,小張剎車不及時撞上了小蔣。交警出具的責任鑒定書表示小張沒有違章及其他過錯,事故責任方為行人小蔣。但小蔣要求小張賠償他所有的醫療費,他認為自己是行人就是弱勢方,如果不是小張他就不會受傷住院了。
小張頓時覺得自己難道是冤大頭嗎?這白紙黑字寫的無責任,怎么又要自己賠償了?那到底誰有理呢?我們一起來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機動車是屬于正常行駛且沒有觸犯任何交通法規的話,根據交警部門出示的責任鑒定書來對事故進行相關的賠償,在一般情況下行人是屬于弱勢群體,機動車多少還是需要對其進行一定的賠償,但一般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所以小張還是得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如果沒有買交強險可能就得自掏腰包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總結: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