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期中國銀保監會就“套路”營銷亂象發布了相關風險提示,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業務名義,以“免費保障”為噱頭套路營銷,尤其是防范意識薄弱的老年群體成為了“入坑”重災區,攤上金融糾紛,甚至上當受騙,嚴重侵害老年人財產權益和身心健康。
【案情簡介】
退休的劉先生因中風導致半身癱瘓,羅某假借保險公司從業人員身份以“關愛殘障人士”“免費領取”高額健康險保障,虛構承諾,誘騙劉先生繳納了5000元代辦殘疾人證明的“保證金”。羅某失聯后,劉先生才向保險公司核實羅某身份及保險項目真偽,得知被“套路”營銷詐騙,追悔莫及。
【案例分析】
本案中,羅某始終未出具投保申請書、風險提示書等必要投保材料,未簽訂保險合同,抓住老年人貪圖便宜的心理,一味虛假宣傳,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案例解讀】
1、“吸睛產品”藏誤導。不法分子以捏造編排“吸睛”產品招攬生意,通過片面披露條款內容、免責事項、保險利益等重要內容進行誤導銷售。
2、“高額保障”藏陷阱。不法分子利用套路營銷手段,虛構保險產品、冒用保險機構名義偽造保單或承諾高額保障,尤其對缺乏理性消費觀念、金融風險不敏感的老年群體,引誘出資或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
3、“信息泄漏”藏風險。不法分子慣用各種手段套取消費者身份及金融信息,可能面臨被惡意使用或非法買賣,給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風險隱患。
【相關依據】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五條規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并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并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
《經濟合同法》第四條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風險提示】
最后提醒老年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務必理性消費,牢固樹立防金融詐騙意識,提高自我警惕,避免落入“坑老陷阱”。
(一)核實資質,提高風險意識。投保前,需詳細了解投保險種、投保及退保流程,可通過官網、客服電話等官方渠道核實營銷推廣、金融服務主體及從業資質等信息,謹防誤導宣傳;不輕易點擊不明鏈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轉賬、不隨意提供個人重要金融信息和身份信息,防范欺詐風險和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如發生被騙行為要及時報警,保留憑證,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二)細讀合同,確認產品屬性。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時,要認真閱讀保險合同,著重了解投保須知、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間及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等影響投保決定的重要信息,防止以假亂真。投保成功后,可通過客服電話、官網、手機客戶端及公司柜面等方式查驗保單真偽。
(三)理性消費,不受“免費”迷惑。不盲從跟風、不貪圖小利、不輕信承諾,保持頭腦清醒,結合自身保障需求謹慎選擇,遠離詐騙陷阱侵襲。
【引言】
近期中國銀保監會就“套路”營銷亂象發布了相關風險提示,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業務名義,以“免費保障”為噱頭套路營銷,尤其是防范意識薄弱的老年群體成為了“入坑”重災區,攤上金融糾紛,甚至上當受騙,嚴重侵害老年人財產權益和身心健康。
【案情簡介】
退休的劉先生因中風導致半身癱瘓,羅某假借保險公司從業人員身份以“關愛殘障人士”“免費領取”高額健康險保障,虛構承諾,誘騙劉先生繳納了5000元代辦殘疾人證明的“保證金”。羅某失聯后,劉先生才向保險公司核實羅某身份及保險項目真偽,得知被“套路”營銷詐騙,追悔莫及。
【案例分析】
本案中,羅某始終未出具投保申請書、風險提示書等必要投保材料,未簽訂保險合同,抓住老年人貪圖便宜的心理,一味虛假宣傳,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案例解讀】
1、“吸睛產品”藏誤導。不法分子以捏造編排“吸睛”產品招攬生意,通過片面披露條款內容、免責事項、保險利益等重要內容進行誤導銷售。
2、“高額保障”藏陷阱。不法分子利用套路營銷手段,虛構保險產品、冒用保險機構名義偽造保單或承諾高額保障,尤其對缺乏理性消費觀念、金融風險不敏感的老年群體,引誘出資或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
3、“信息泄漏”藏風險。不法分子慣用各種手段套取消費者身份及金融信息,可能面臨被惡意使用或非法買賣,給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風險隱患。
【相關依據】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五條規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并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并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
《經濟合同法》第四條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風險提示】
最后提醒老年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務必理性消費,牢固樹立防金融詐騙意識,提高自我警惕,避免落入“坑老陷阱”。
(一)核實資質,提高風險意識。投保前,需詳細了解投保險種、投保及退保流程,可通過官網、客服電話等官方渠道核實營銷推廣、金融服務主體及從業資質等信息,謹防誤導宣傳;不輕易點擊不明鏈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轉賬、不隨意提供個人重要金融信息和身份信息,防范欺詐風險和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如發生被騙行為要及時報警,保留憑證,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二)細讀合同,確認產品屬性。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時,要認真閱讀保險合同,著重了解投保須知、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間及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等影響投保決定的重要信息,防止以假亂真。投保成功后,可通過客服電話、官網、手機客戶端及公司柜面等方式查驗保單真偽。
(三)理性消費,不受“免費”迷惑。不盲從跟風、不貪圖小利、不輕信承諾,保持頭腦清醒,結合自身保障需求謹慎選擇,遠離詐騙陷阱侵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