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1年9月,二手車車主張某帶著其身份證、行駛證到某保險公司前臺辦理交強險、商業險退保業務,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李某核實材料后得知其非投保人本人,且沒有投保人授權證明等手續,于是向張某解釋,首先根據國家規定其情況不符合交強險退保條件,建議其辦理過戶手續;其次車險信息變更需要投保人書面授權證明、身份證等材料,待手續齊全后可為其辦理。但張某稱無法聯系上投保人,堅持要辦理退保,還要求工作人員向其提供投保人聯系電話。 為保障投保人信息安全權,并確認投保人真實意愿,員工李某通過系統電話聯系上投保人王某,王某稱車輛確實已經通過朋友進行轉賣,但其對退保事宜并不知情。后在員工李某的協調下,王某和張某共同到保險公司,王某要求將商業險退保費用打到自己賬戶,同時辦理交強險過戶。員工李某核實相關材料無誤后,妥善為客戶辦理了相關手續。 案例分析 一般而言,交強險是不能退保的,因為交強險的繳納具有強制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20版)》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投保人才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一) 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該案是被 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并不符合交強險退保條件,但可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商業保險可以依法依規辦理退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 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等規定,辦 理保險合同變更應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若投保人無法親自辦理,需提供其明確授權的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 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因此本案二手車車主張某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投保人聯系電話,保險公司可依法拒絕。但 因車輛信息確實已經變更,為更好地服務客戶,員工李某主動聯系投保人進行核實,既保障了客戶信息安全權,又為其解決了 保單變更問題,進而維護了投保人的財產安全不受損失。 消費提示 1 提供準確信息,享受優質服務。消費者在辦理投保、保險變更、理賠等業務時應主動配合保險公司進行身份識別, 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若后期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 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 謹慎保管保單,防止信息泄露。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好保險合同,切莫外借他人,防止他人利用保險合同獲取不當 得利。如保險合同丟失,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辦理掛失業務。辦理掛失業務后,應及時前往保險公司補辦新的 保險合同。 3 業務親自辦理,代辦提高警惕。消費者辦理與自己利益密切相關的保險業務時,應盡量親自辦理。如果確實需要 委托他人代辦的,應親筆簽署委托授權書,確認授權范圍和有效期,不要輕易將證件原件交與他人;提供證件復 印件時,注明使用范圍、有效期等。 4 養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習慣。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要仔細閱讀隱私協議等涉及個人信息的條款,明確經 營者處理個人信息的方式、范圍、目的和依據等,建議只在確屬必要的情況下才向經營者提供個人信息或者進行 授權。
案例簡介 2021年9月,二手車車主張某帶著其身份證、行駛證到某保險公司前臺辦理交強險、商業險退保業務,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李某核實材料后得知其非投保人本人,且沒有投保人授權證明等手續,于是向張某解釋,首先根據國家規定其情況不符合交強險退保條件,建議其辦理過戶手續;其次車險信息變更需要投保人書面授權證明、身份證等材料,待手續齊全后可為其辦理。但張某稱無法聯系上投保人,堅持要辦理退保,還要求工作人員向其提供投保人聯系電話。 為保障投保人信息安全權,并確認投保人真實意愿,員工李某通過系統電話聯系上投保人王某,王某稱車輛確實已經通過朋友進行轉賣,但其對退保事宜并不知情。后在員工李某的協調下,王某和張某共同到保險公司,王某要求將商業險退保費用打到自己賬戶,同時辦理交強險過戶。員工李某核實相關材料無誤后,妥善為客戶辦理了相關手續。 案例分析 一般而言,交強險是不能退保的,因為交強險的繳納具有強制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20版)》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投保人才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一) 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該案是被 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并不符合交強險退保條件,但可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商業保險可以依法依規辦理退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 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等規定,辦 理保險合同變更應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若投保人無法親自辦理,需提供其明確授權的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 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因此本案二手車車主張某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投保人聯系電話,保險公司可依法拒絕。但 因車輛信息確實已經變更,為更好地服務客戶,員工李某主動聯系投保人進行核實,既保障了客戶信息安全權,又為其解決了 保單變更問題,進而維護了投保人的財產安全不受損失。 消費提示 1 提供準確信息,享受優質服務。消費者在辦理投保、保險變更、理賠等業務時應主動配合保險公司進行身份識別, 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若后期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 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 謹慎保管保單,防止信息泄露。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好保險合同,切莫外借他人,防止他人利用保險合同獲取不當 得利。如保險合同丟失,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辦理掛失業務。辦理掛失業務后,應及時前往保險公司補辦新的 保險合同。 3 業務親自辦理,代辦提高警惕。消費者辦理與自己利益密切相關的保險業務時,應盡量親自辦理。如果確實需要 委托他人代辦的,應親筆簽署委托授權書,確認授權范圍和有效期,不要輕易將證件原件交與他人;提供證件復 印件時,注明使用范圍、有效期等。 4 養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習慣。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要仔細閱讀隱私協議等涉及個人信息的條款,明確經 營者處理個人信息的方式、范圍、目的和依據等,建議只在確屬必要的情況下才向經營者提供個人信息或者進行 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