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21年11月,王某駕駛小車與邱某駕駛(搭載陳某)的電動自行車碰撞,造成1人受傷及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
傷者陳某,男,57歲,右髕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65天。后續,傷者單方面自行委托機構鑒定傷情,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60日,后續治療費5000元。陳某以此向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索賠。
此案實際上涉及的是交通事故中“傷者能否單方委托鑒定傷情并以此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問題。
案例分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部辦公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司辦通[2021]91號)文件規定提倡各方共同委托鑒定,并鼓勵各方到場見證。
法律解讀
法律法規沒有對個人或單位自行委托司法鑒定做明確限制,但相關國家監管部門已有規范性文件指出,涉及保險理賠的司法鑒定活動,原則上應當共同委托,并鼓勵各方到場見證,以此來提高司法鑒定結論的公信力,減少人傷理賠糾紛。
本案結論
本案保險事故傷者,因單方委托鑒定,在保險公司有異議并掌握相關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傷者仍不愿意與保險公司協商處理,并以保險公司拖賠為由訴至法院。保險公司依法應訴,向法院說明緣由和相關法律規定后,法院依法組織聽證程序,并由法院隨機搖號選擇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最終評定確認傷者一處十級傷殘,推翻原九級傷殘的鑒定結論,法院據此支持保險公司的理賠意見。
案例介紹
2021年11月,王某駕駛小車與邱某駕駛(搭載陳某)的電動自行車碰撞,造成1人受傷及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
傷者陳某,男,57歲,右髕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65天。后續,傷者單方面自行委托機構鑒定傷情,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60日,后續治療費5000元。陳某以此向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索賠。
此案實際上涉及的是交通事故中“傷者能否單方委托鑒定傷情并以此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問題。
案例分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部辦公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司辦通[2021]91號)文件規定提倡各方共同委托鑒定,并鼓勵各方到場見證。
法律解讀
法律法規沒有對個人或單位自行委托司法鑒定做明確限制,但相關國家監管部門已有規范性文件指出,涉及保險理賠的司法鑒定活動,原則上應當共同委托,并鼓勵各方到場見證,以此來提高司法鑒定結論的公信力,減少人傷理賠糾紛。
本案結論
本案保險事故傷者,因單方委托鑒定,在保險公司有異議并掌握相關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傷者仍不愿意與保險公司協商處理,并以保險公司拖賠為由訴至法院。保險公司依法應訴,向法院說明緣由和相關法律規定后,法院依法組織聽證程序,并由法院隨機搖號選擇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最終評定確認傷者一處十級傷殘,推翻原九級傷殘的鑒定結論,法院據此支持保險公司的理賠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