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5日,因駕駛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王先生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材料。保險公司審核材料后告知,因對其單方委托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存在疑問,要求雙方重新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傷者不能自己委托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嗎?
二、案例分析
對于鑒定機構的選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公安局、東莞市司法局、東莞市保險行業協會在文件《關于印發〈東莞地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第七條【訴前鑒定】(二)選定方式中作了相關規定:1、先由受害人提出鑒定申請并自行選定一家鑒定機構,再由保險公司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保險公司同意該選定或逾期不予確認的,則按照受害人的申請選定鑒定機構;2、如保險公司不同意受害人選定的,則根據受害人的意愿在東莞市內或東莞市外或者全部上線鑒定機構搖珠隨機選定,搖珠選定由調解組織的調解員進行操作。
因王先生在鑒定前未通知保險公司確認鑒定機構,私自前往鑒定,保險公司核查鑒定結果后對此有異議,故王先生需重新委托鑒定機構鑒定。
三、消費提醒
如涉及到需要人傷鑒定的情況,傷者在鑒定機構的選擇上需提前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意見,共同選擇雙方認可的、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避免后續雙方在理賠方面產生爭議,影響賠付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