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被保險人李某的妻子張某獨自一個駕駛小型轎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轎車突發(fā)故障無法行駛,張某在下車到轎車后備箱取放三角警示標志期間,被劉某駕駛的貨車撞到,兩車變形受損嚴重,張某處于兩車之間,受到兩車擠壓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案例分析】
張某家屬在事故發(fā)生后多次找轎車保險公司協(xié)商,要求按三者險賠償張某家屬損失。保險公司認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對于第三者進行了定義,明確將被保險機動車輛本車上人員排除在外,第五條第三項約定本車上人員的人員傷亡屬于責任免除范圍,本案張某為小型轎車的駕駛員,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責任的范圍。雙方多次協(xié)商,均無結(jié)果。張某家屬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張某家屬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的交強險和機動車綜合險合同均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于張某死亡時系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的問題。雖然,事發(fā)時張某系轎車駕駛員,但是事發(fā)時已經(jīng)下車,其所處的位置處于轎車尾部,其位置不是在車輛駕駛室內(nèi),其既不是司機也不是車上乘員。同時結(jié)合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限額的比對也不難看出,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遠大于車上人員責任險,說明車上人員責任險所保護的車上人員的利益危險性要比第三者責任險所保護的人員的利益危險性小得多。車上人員受到車輛本身的保護,受到傷害的機會和程度會相對較少或者輕微。張某當時站在轎車尾部,其身體同樣并不受到任何車體的保護,因此張某事發(fā)時的身份不能理解為是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所定義的“車上人員”。在審理保險糾紛案件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合同的條款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同時應當作有利于接受方的解釋。按照公平及遵照事實的原則,對張某的死亡賠償應參照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為宜,判決保險公司應在該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
【案例簡介】
被保險人李某的妻子張某獨自一個駕駛小型轎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轎車突發(fā)故障無法行駛,張某在下車到轎車后備箱取放三角警示標志期間,被劉某駕駛的貨車撞到,兩車變形受損嚴重,張某處于兩車之間,受到兩車擠壓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案例分析】
張某家屬在事故發(fā)生后多次找轎車保險公司協(xié)商,要求按三者險賠償張某家屬損失。保險公司認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對于第三者進行了定義,明確將被保險機動車輛本車上人員排除在外,第五條第三項約定本車上人員的人員傷亡屬于責任免除范圍,本案張某為小型轎車的駕駛員,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責任的范圍。雙方多次協(xié)商,均無結(jié)果。張某家屬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張某家屬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的交強險和機動車綜合險合同均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于張某死亡時系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的問題。雖然,事發(fā)時張某系轎車駕駛員,但是事發(fā)時已經(jīng)下車,其所處的位置處于轎車尾部,其位置不是在車輛駕駛室內(nèi),其既不是司機也不是車上乘員。同時結(jié)合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限額的比對也不難看出,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遠大于車上人員責任險,說明車上人員責任險所保護的車上人員的利益危險性要比第三者責任險所保護的人員的利益危險性小得多。車上人員受到車輛本身的保護,受到傷害的機會和程度會相對較少或者輕微。張某當時站在轎車尾部,其身體同樣并不受到任何車體的保護,因此張某事發(fā)時的身份不能理解為是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所定義的“車上人員”。在審理保險糾紛案件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合同的條款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同時應當作有利于接受方的解釋。按照公平及遵照事實的原則,對張某的死亡賠償應參照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為宜,判決保險公司應在該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