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是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上饒市農戶李某將種植的水稻在我司投保,4月27日李某因農田進水為由向我司報案,當日我司查勘員與當地農辦工作人員及李某一同進行現場查勘,認為農田短暫性進水需后續觀察,5月28日我司又進行了第二次查勘確認水稻長勢良好,并未出險。9月15日,李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以田地受淹致水稻全損為由要求我司賠償18萬元。
案例分析
對于承保標的在4月27日進水受淹這一事實雙方均認可,但我司對受淹致水稻全損這一事實并不認可,李某既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證據證明水稻全損,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將水稻全損的事故的原因、經過、損失情況告知我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法院認為原告李某未能證明其主張的事實,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重點提示
廣大購買農戶在投保農業保險時,應詳細了解保險條款內容,尤其是保險責任及免除責任,在標的出險時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告知事故的地點、原因、經過及損失情況,并保留好出險的相關證據,對于確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將在與客戶達成賠償協議起10日內進行賠付,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也將在3日內告知拒賠。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水稻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有如下規定: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雇用人員的故意行為、管理不善;
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術,或不接受農業生產管理部門的技術指導;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而導致的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保險水稻種植的。
也就是說,水稻種植者應對種植的水稻做好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農田引水灌溉、排澇、病蟲害防治用藥和除草等。未能做到的,保險人可以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