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某客戶在保險公司投保全能衛士家庭財產綜合險,主要投保財產為房屋主體及室內裝潢,保險金額為40萬元。
保險期限內,客戶房屋因暴雨造成家庭財產受損投案。
二、案例分析
接到報案后,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立即與客戶聯系了解情況,并按約定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經過現場查勘確認財產損失約為500元,向客戶索要單據時發現被保險人為房主的朋友,并非房屋所有人,對投保的房屋主體和室內裝潢不具備保險利益。
三、案件結論
經過現場查勘時了解該保單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備保險利益,不能獲得賠償。查勘人員向客戶解釋《保險法》第十二條,關于保險利益的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故本案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四、案件提示
建議客戶在投保家財險出險時,應以法津上承認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為被保險人,避免他人代辦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寫為與保險標的毫無關系的第三人,帶來無法賠付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