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1年12月23日,劉女士為其愛車續保交強險,保單起保日期為2022年1月20日,在保險辦理過程中劉女士對保險公司未代收代繳2022年車船稅不解,經保險公司耐心解釋后才恍然大悟。
【案例分析】經核實,劉女士車輛的交強險起保日期為2022年1月20日,由于其在2021年12月23日提前購買交強險,但因車船稅的繳納期限為當年的公歷12月31日之前,故無法跨年繳納。
稅險不同步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從事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交強險”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但按照現行保險行業業務要求,“交強險”投保人可提前30天購買“交強險”,而按照《湖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車船稅的繳納期限為當年的公歷12月31日之前,由此導致部分跨年投保人出現稅險不同步現象。
依據繳稅規則,劉女士于2021年12月23日簽單時,其保險公司不能代繳2022年度車船稅,需劉女士本人在2022年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或前往稅務機關自行繳納。
【小保提醒】
車船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應繳納的一種稅。依法納稅是每位公民應履行的責任與義務。
機動車車船稅繳納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納稅人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另一種是納稅人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需引起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僅能代繳當年車船稅,無法跨年收取。為避免產生稅險不同步或車船稅跨年度補繳情況,建議廣大車友在辦理交強險時,按照上年度交強險投保月份進行續保。
【典型案例】2021年12月23日,劉女士為其愛車續保交強險,保單起保日期為2022年1月20日,在保險辦理過程中劉女士對保險公司未代收代繳2022年車船稅不解,經保險公司耐心解釋后才恍然大悟。
【案例分析】經核實,劉女士車輛的交強險起保日期為2022年1月20日,由于其在2021年12月23日提前購買交強險,但因車船稅的繳納期限為當年的公歷12月31日之前,故無法跨年繳納。
稅險不同步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從事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交強險”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但按照現行保險行業業務要求,“交強險”投保人可提前30天購買“交強險”,而按照《湖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車船稅的繳納期限為當年的公歷12月31日之前,由此導致部分跨年投保人出現稅險不同步現象。
依據繳稅規則,劉女士于2021年12月23日簽單時,其保險公司不能代繳2022年度車船稅,需劉女士本人在2022年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或前往稅務機關自行繳納。
【小保提醒】
車船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應繳納的一種稅。依法納稅是每位公民應履行的責任與義務。
機動車車船稅繳納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納稅人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另一種是納稅人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需引起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僅能代繳當年車船稅,無法跨年收取。為避免產生稅險不同步或車船稅跨年度補繳情況,建議廣大車友在辦理交強險時,按照上年度交強險投保月份進行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