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保險期間內,船舶被保險人周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標的船舶滿載水泥航行時因操作不當不慎與三者船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船受損。保險公司理賠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查勘,但并未發現三者船只。因無法確認該案事故性質,故保險公司理賠員告知周某需提供事故證明辦理理賠。事后周某向保險公司遞交了海事證明等理賠資料,共計獲得賠償8.2萬元。
周某獲賠后保險公司收到舉報并經調查發現,周某提供的《海事證明》、《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及對應的“枝江市港航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枝江海事處”印章均屬偽造。最終,保險公司以偽造理賠材料為由,要求被保險人周某將獲得的理賠款退回。
政策依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案例分析:
經核實,本案的中的船主周某因無法證明事故真實性且無法提供海事事故憑證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故鋌而走險偽造理賠資料并成功獲得了保險金。
風險提示:
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出險客戶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事情經過、遞交真實的案件資料,不應偽造、篡改、虛構任何證據,否則不但需要退還已獲得的保險金,還需自行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
典型案例:
保險期間內,船舶被保險人周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標的船舶滿載水泥航行時因操作不當不慎與三者船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船受損。保險公司理賠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查勘,但并未發現三者船只。因無法確認該案事故性質,故保險公司理賠員告知周某需提供事故證明辦理理賠。事后周某向保險公司遞交了海事證明等理賠資料,共計獲得賠償8.2萬元。
周某獲賠后保險公司收到舉報并經調查發現,周某提供的《海事證明》、《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及對應的“枝江市港航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枝江海事處”印章均屬偽造。最終,保險公司以偽造理賠材料為由,要求被保險人周某將獲得的理賠款退回。
政策依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案例分析:
經核實,本案的中的船主周某因無法證明事故真實性且無法提供海事事故憑證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故鋌而走險偽造理賠資料并成功獲得了保險金。
風險提示:
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出險客戶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事情經過、遞交真實的案件資料,不應偽造、篡改、虛構任何證據,否則不但需要退還已獲得的保險金,還需自行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