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王女士于2020年10月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健康險系列產品,2020年12月因“左肺腺癌TisN0M0、肺部感染、肺氣腫、腎上腺結節性增生”在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材料申請索賠。經理賠人員調查核實,王女士在向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書健康一欄選擇均為“否”,但是王女士2019年11月(投保前)的體檢報告提示左肺磨玻璃結節,客戶就病情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導致此次王女士申請的理賠最終結論為拒賠。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本案中,王女士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自己有既往病史,導致本次理賠拒賠。
消費風險提示:
保險消費者在簽署保險合同時,對于自己的健康狀況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這不僅會影響到保單能否順利承保,同時還關乎到承保后能否擁有保單權益。小編在此提醒大家,為確保保險消費者自身合法權益,在購買商業保險時,對于保險公司要求如實告知的內容,一定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案例簡介:
王女士于2020年10月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健康險系列產品,2020年12月因“左肺腺癌TisN0M0、肺部感染、肺氣腫、腎上腺結節性增生”在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材料申請索賠。經理賠人員調查核實,王女士在向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書健康一欄選擇均為“否”,但是王女士2019年11月(投保前)的體檢報告提示左肺磨玻璃結節,客戶就病情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導致此次王女士申請的理賠最終結論為拒賠。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本案中,王女士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自己有既往病史,導致本次理賠拒賠。
消費風險提示:
保險消費者在簽署保險合同時,對于自己的健康狀況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這不僅會影響到保單能否順利承保,同時還關乎到承保后能否擁有保單權益。小編在此提醒大家,為確保保險消費者自身合法權益,在購買商業保險時,對于保險公司要求如實告知的內容,一定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