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養老保險來說,不同的單位的政策可能是會有一定的差異的,我們在進行繳納之前,首先要對相關的政策有一定的了解。那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呢?相關待遇按什么標準計發呢?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
1、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2、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3、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以后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系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正式辦理離職后,根據其重新就業情況,按照上述辦法相應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5、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6、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二、相關待遇按什么標準計發?
1、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準確定;過渡期內老辦法待遇標準中的退休補貼標準,根據2014年9月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待遇領取地退休補貼標準確定;在其他統籌地區參保繳費時段的實際繳費指數,可以按照本人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和其他統籌地區對應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就高不就低。
2、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3、改革后,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參照待遇領取地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人員的標準,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準,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過渡期之后達到退休年齡的,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其他類似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4、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以上就是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的介紹,和之前的政策有所不同的是,在進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時候,如果是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是需要轉移保險關系,不需要進行轉移基金的,對于跨統籌范圍流動的,都是需要轉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