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經營中,很多物流公司對自己已經簽訂或即將簽訂的預約保險合同并不了解。例如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描述不明確,使用的條款或相關協議沖突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往往為今后的承保和理賠糾紛埋下隱患。比如投保人忘記向保險公司申報一批貨物,而恰恰是這批貨物再次出現危險,那么保險公司應該對貨物的損失負責嗎?
因此,訂立一份嚴謹、相對公平的公開保險合同是雙方良好合作的重要基石。所謂開放式保險合同屬于國外產品,名稱不同,如海上預約保險、貨物預約保險等,開放式保險合同的運作并不是完全按照進口時的慣例,而是有很多改進和變化,比如對投保人的約定,被保險人和保險期限。
1、不同預約保險合同的共性
在實踐中,無論形式或內容上幾乎所有的預約保險合同都存在以下共性:(一)雙方訂立保險期限為特定期間的預約保險合同。(二)合同雙方會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投保的貨物種類/名稱、包裝方式等條件。(三)投保人需要按照約定向保險公司申報預約保險合同下所運輸的具體貨物的信息,比如貨物名稱、數量、投保金額等。
2、不同預約保險合同的差異
不同的預約保險合同,其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否全部申報;一般來說,預約保險合同會要求投保人將所有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向保險人進行申報。
(二)不同的申報方式
1、起運前申報;2、定期申報;3、不申報。
(三)是否還需要保險人確認
預約保險合同的便利性在于投保人可以按照事先與保險公司約定的條款投保,無需與保險人逐一協商承保條件。一般來說,只要貨物符合預約保險合同,它們就自動受到合同的保護。但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保險公司也會要求只有保險公司確認的申報中涉及的貨物才能得到預約保險合同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