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險索賠中疾病的診斷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在產品涵蓋疾病之前,必須在規定的醫院診斷出消費者才能獲得索賠,這是為什么呢?原因就出在保險合同中的“首次確診”和“首次發病”上!這兩個被搞錯了。
一、案例分析
大家都知道重疾險是有等待期的,在等待期患病保險公司是沒有責任的,但是有這樣一種情況一直存在爭議,那就是“等待期就醫,等待期后確診”。簡單舉個例子,19年的1月王某買了一份重疾險,等待期180天,但是在19年的6月,王某因為心慌,心速過快去醫院治療,疑似是心臟病但醫生并沒有給出患上心臟病的結論,但是治療過程已經記錄在案,在這之后的一個月,王某再一次去醫院進行體檢,才被確診患上了心臟病,這時候等待期已經滿了,你覺的該賠嗎?
相信很多人這時候肯定覺得保險公司會找理由拒絕賠償,拿不到錢的。但其實不一定,這就需要消費者看看自己的合同條款中寫得到底是“等待期首次確診”還是“等待期首次發病”。如果合同上面寫的等待期首次確診,保險公司才沒有理賠責任,那么遇到上面這種情況肯定是能獲得賠償的,即便保險公司耍賴,也告得贏,但是如果寫得是等待期首次發病,那么很遺憾了,一般是理賠不了。
二、小編總結
其實從上面這個案例中大家應該能看出來,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大家一定要注意保險合同中的各個條款,最好還是有一個專業人員幫你分析,否則在理賠的時候就容易被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