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購買的過程中會有許多的原則需要涉及到,比如近因原則就是我們經常所聽說的,它是指保險當事人在處理保險事故、法院審理保險賠償案件、調查事故原因、確定保險責任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投保的風險事故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因是指造成損失的決定性和有效原因。
我們一起來看看保險案例中近因原則的具體應用:該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該公司所有的一輛奔馳轎車在人保錫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在保險期間內,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榮法駕駛奔馳轎車行駛至某隧道內時,因隧道內有積水導致車輛被淹熄火,發動機進水受損。當日,該市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隊對該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耿榮法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
該公司與人保錫山支公司對于事故當日該地區無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積水系事故前日該地區的降雨造成的事實均無異議,但該公司與人保錫山支公司對造成涉保車輛發動機進水受損的原因存在爭議,該公司認為是事故前日該地區的暴雨導致了涉保車輛發動機進水后受損,即導致涉保車輛受損的“近因”是暴雨;人保錫山支公司認為導致涉保車輛發動機進水受損的“近因”是耿榮法于事故當日在事故路段駕車涉水行駛的行為,而非暴雨。
該公司因維修受損車輛而產生維修費用130萬元,因人保錫山支公司對上述費用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故請求法院判令人保錫山支公司立即支付保險金。
此件案情,我們一起來看看法院是如何看待的,法院認為:事發當天該地區無降雨,事故路段隧道積水系事故發生前一天該地區降雨所致,公司與人保西山分公司無異議。因此,在本案中,被保險車輛在隧道水中的浸水和發動機進水口的損壞并不是暴雨時隧道內積水造成的,而是由于耿某公司聲稱暴雨是導致被保險車輛發動機進水損壞的“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