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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傷保險繳費時間有什么樣的規定,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又是多少

湖北工傷保險繳費時間有什么樣的規定?湖北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湖北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并加收滯納金。

湖北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發給傷殘津貼。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該職工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個月,六級傷殘為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4個月,六級傷殘為28個月。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4個月,八級傷殘為12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月,八級傷殘為16個月,九級傷殘為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

第三十五條;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因合同期滿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標準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以此類推,距法定退休年齡相差年數每減少一年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手續。重新就業后再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根據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達到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依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改發基本養老金。按規定計算的養老金高于傷殘津貼時,由養老保險基金按計算的標準計發;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時,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撫恤金,計算時間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計算到70周歲,最低不少于5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其子女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下撫恤金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100%計發,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上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80%計發。要求定期領取撫恤金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按上述規定的計發時間和計發標準計算后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湖北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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