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若是發現在工作期間患上了職業病或受到工傷,此時單位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給予其一定期限的醫療期用來治療。那要是在醫療期滿后發現影響工作的話,此時單位是否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呢?
一、醫療期滿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出,用人單位有權與醫療期滿但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程序上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發給一個月的代通金。
同時,該條規定也隱含了這樣一個意思: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第一天應當到單位報到上班,因為只有這樣單位才能知道勞動者能否從事原工作、以決定是否對其調整崗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處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醫療期滿后的第一天務必到單位報到;否則,單位可以將此視為曠工,從而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將無法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二、醫療期滿解除合同后怎么辦
(一)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醫療期滿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對此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二)醫療補助費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除了規定經濟補償金外,還規定了醫療補助費,發放標準是不低于六個月的工資,對于患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還應當分別加付50%和100%。
同時,對“醫療補助費”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對于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作為醫療補助費;對于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勞動者,則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醫療補助費與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并不等同,兩者可以同時享有。
綜上可知,要是醫療期滿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此時有前提條件的,也就是說要求員工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否則的話單位也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