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按規定應該做好哪幾個方面的工作?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是認定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的首要標志,登記內容包括哪些?若遺失登記證該如何處理?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單位怎樣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是認定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的首要標志。登記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發給工傷保險登記證。
2、繳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繳費單位辦理登記后,登記事項如發生變化,應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事項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工傷保險登記申請表,工商保險登記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工傷保險登記。
3、繳費單位應按規定辦理注銷工傷保險登記。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工傷保險繳費義務時,應及時向原工傷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期限為: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繳費單位,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繳費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繳費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工傷保險登記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工傷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4、繳費單位應在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若繳費單位有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5、繳費單位應按規定保管、使用工傷保險登記證。繳費單位在辦理招聘,辭退職工手續時應出示登記證。繳費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工傷保險登記證不得偽造、變賣、轉讓、涂改、買賣或損毀。遺失登記證的應及時向原工傷保險登記機構報告,并申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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