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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能否因死亡而收回?給付原則是什么?

在現實生活中工傷是經常出現的一類安全事故,勞動者出現工傷的時候,可以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己、親屬申請工傷的認定,工傷認定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工傷保險能否因死亡而收回?

一、工傷保險能不能因死亡而收回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而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根據相關法律,對于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具體損失采取差額賠償原則,而對勞動能力喪失受害人死亡等抽象損失采取的是定型化賠償原則。定型化賠償采取一次性給付形式。賠償權利人獲取這筆款項后,所有權即發生轉移。其如何使用、在幾年內使用,是權利人自己的權利,即使在賠償權利人沒達到賠償年限前死亡,賠償義務人也無權索回相關部分賠償款。

二、工傷保險的給付原則

1.無責任補償原則

又稱為無過失補償原則,它包含兩層含義:第一,無論職業傷害責任屬于雇主或者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應得到必要的補償;第二,這種補償責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擔,而是應由國家的社會保險相應機構來承擔。

2.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這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基本原則。首先是要通過法律,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采取互助互濟的辦法,分擔風險;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國家責成社會保險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這種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調劑。

3.個人不繳費原則

工傷保險費由生產經營單位或雇主繳納,職工個人不交納任何費用,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區別之處。

4.區別因工和非因工原則

在指定工傷保險制度、發放待遇時,應確定因工和非因工負傷的界限。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病有直接聯系,醫療康復、傷殘補償、死亡撫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險水平高,只要是工傷,待遇上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非因工受傷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則

工傷事故一旦發生,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但工傷保險最重要的工作還包括預防和康復工作。

6.集中管理原則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無論從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調查、還是醫療鑒定,由專門、統一的非盈利的機構管理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一般有三種管理模式:第一,職業傷害保險管理獨立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基金獨立管理使用;第二,基金獨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屬一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第三,工傷保險制度包括在社會保險制度之中。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職工和遺屬在得到工傷賠償時,工傷包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傷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對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要支付長期撫恤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為了區別不同傷殘和職業病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待遇,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時,都指定了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并通過專門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對受職業傷害的職工受害程度予以確定。

9.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別的原則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與職工的直接經濟收入相關。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經濟性的損失,不列入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范疇。

10.工傷爭議舉證倒置原則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工傷保險能不能因死亡而收回的知識。綜上可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的規定,賠償權利人沒達到賠償年限前死亡,賠償義務人也無權索回相關部分賠償款。

本文標簽: 工傷保險 工傷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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