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云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答:(一)參保人員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并辦理完相關手續后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到鄉鎮社保機構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鄉鎮社保機構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繳費等情況,并將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級社保機構應根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通過信息系統按月生成《云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編制用款計劃送縣財政部門申請資金。
(四)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縣級社保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準重新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后修改信息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
(五)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的,村(居)協辦員應及時填寫《云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停發申請表》,縣級社保機構審核無誤后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待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供相關法律文書,并填寫《云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恢復申請表》(附表十五),交村(居)協辦員,通過鄉鎮社保機構3個工作日內上報至縣級社保機構,審核無誤后,于其服刑期滿后的次月為其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六)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村(居)協辦員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死亡人員名單通過鄉鎮社保機構對死亡人員進行暫停發放處理上報至縣級社保機構。待死亡人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對死亡人員進行養老保險關系注銷。
如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養老金被冒領的,縣級社保機構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待冒領養老金追回后,縣級社保機構方可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喪葬補助金等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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