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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國家規定可以補繳養老金的情形如下:
1.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招工手續,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因為工作調動落空,中斷勞動關系等的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含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城鎮戶籍的臨時工)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
2.職工因自動離職、開除、除名、刑滿釋放后無公職等原因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
3.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辦理新參保手續的;
4.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
5.企業職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6.參保人員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時,以前年度繳費基數達不到全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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