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是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保險金是對參加失業保險,暫時失去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
問: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問: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發),加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問: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問: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答:1、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憑用人單位開據的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在60天內,到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并領取就業部門統一印制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2、就業服務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失業人員。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失業人員,在其持有的《就業失業證》上,記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有關補助標準;
3、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按月到受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檔案由受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享受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就業的,檔案應移交當地職業介紹機構,實現就業的移交用人單位。
問:在什么情況下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