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下重點說明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和流程。
一、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如下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具體流程:
1.失業人員在失業之后60天之內攜帶本人身份證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必須是本人過來辦理)。
失業登記需要準備的材料:
1)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機;
2)勞動合同原件;
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件,該證明中要寫明單位是否發放過遣散費、安置費、補償金等相關費用,若有發放的則寫明發放金額,沒有發放的則只需寫沒有發放過相關費用即可;
4)一寸照片兩張。
2.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須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三、有以下情況的,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6.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